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1.1 加强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和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1.1.1 工作或作业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的有关要求。
1.1.2 根据工作内容认真做好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并据此做好各项安全措施。要定期检查危险点分析工作,确保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1.1.3 在作业现场内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点,设立安全警示牌,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交*作业现场应制订完备的交*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2 加强作业人员培训
1.2.1 定期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制度、技术等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各自安全职责,提高安全防护的能力和水平。对于临时和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必须在证明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并在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带领下方可作业。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指派临时或新参加工作人员单独从事危险性工作。
1.2.2 应结合生产实际,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护意识,掌握安全防护知识和伤害事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方法。
1.3 加强对外包工程人员管理
1.3.1 加强对各项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业主、监理、承包商的安全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做到管理严格,安全措施完善。
1.3.2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人员、电网、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安全措施。
1.4 加强安全工器具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配备充足的、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并按照有关标准、规程要求定期检验,坚决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提高作业安全保障水平。
2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2.1 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
2.1.1 加强电网规划设计工作,制定完备的电网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尽快强化电网薄弱环节,确保电网结构合理、运行灵活和坚强可靠。
2.1.2 合理规划电源接入点。受端系统应具有多个方向的多条受电通道,每条通道的输送容量不应超过受端系统最大负荷的10%--15%。
2.1.3 发电厂不应装设构成电磁环网的联络变压器。
2.1.4 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相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稳定措施和电力专用通信配套设施等应同时投入运行。
2.1.5 加强系统稳定控制和保障电网安全最后防线措施的设计研究工作,稳定控制措施设计应与系统设计同时完成。合理设计稳定控制措施和失步、低频、低压等解列措施,合理、足量地设计和实施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及低压减负荷方案。
2.1.6 加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主设备快速保护建设。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高抗等主设备的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220kV及以上环网运行线路应配置双重化全线速动保护,必要时500(330)kV及枢纽220kV厂站母线采用双重化母差保护配置。
2.2 电网安全运行管理和技术措施
2.2.1 严格执行各项电网运行控制要求,禁止超稳定极限值运行。电网一次设备故障后,应按照故障后方式电网运行控制的要求,尽快将相关设备的潮流(或发电机出力、电压等)控制在规定值以内。须按照电网运行控制要求进行控制的设备,应通过调度机构EMS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并应有越限告警功能。
2.2.2 电网正常运行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留有一定的旋转备用容量。
2.2.3 避免和消除严重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环网。在高一级电压网络建设初期,对于暂不能消除的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环网,应采取必要的稳定控制措施,同时应采取后备措施限制系统稳定破坏事故的影响范围。
2.2.4 电网联系较为薄弱的省级电网之间及区域电网之间宜采取自动解列等措施,防止一侧系统发生稳定破坏事故时扩展到另一侧系统。特别重要的系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应采取自动措施防止相邻系统发生事故时直接影响到本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2.5 电网运行控制极限管理是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应认真做好电网运行控制极限管理,根据系统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计算和调整电网运行控制极限。
2.2.6 加强并网发电机组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励磁系统、PSS(电力系统稳定器)和调速系统的运行管理,其参数设置、设备投停、设备改造等必须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2.2.7 加强稳定控制措施及保障系统安全最后防线运行措施的运行管理,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和其它安全自动装置应足额投入。应密切跟踪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稳定控制措施,完善失步、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做好相应定值管理、检修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2.2.8 避免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枢纽厂站的母线、变压器等设备无快速保护运行。母线无母差保护时,应尽量减少无母差保护运行时间并严禁安排母线及相关元件的倒闸操作。受端系统枢纽厂站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困难时,应侧重防止保护拒动。
2.2.9 加强开关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确保能够快速、可靠地切除故障。对于500kV(330 kV)厂站、220kV枢纽厂站分闸时间分别大于50 ms、60 ms的开关设备,应尽快通过检修或技术改造提高其分闸速度,对于经上述工作后分闸时间仍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开关要尽快进行更换。
2.3 加强系统稳定计算分析
2.3.1 重视和加强系统稳定计算分析工作。规划、设计和调度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相关规定要求的深度进行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并根据计算分析情况合理安排运行方式,适时调整控制策略,不断完善相关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措施。
2.3.2 电网调度部门确定的电网运行控制极限值,一般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极限值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稳定储备,在系统设计阶段计算线路(或断面)输送能力时应考虑这一因素。
2.3.3 在系统规划设计和电网运行有关稳定计算中,发电机组均应采用详细模型,以正确反映系统动态稳定特性。
2.3.4 应保证系统设计和电网运行有关稳定计算模型和参数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系统规划计算中对现有电力系统以外部分可采用典型详细模型和参数。
2.3.5 加强有关计算模型、参数的研究和实测工作,并据此建立系统计算的各种元件、控制装置及负荷的详细模型和参数。并网发电机组的保护定值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4 防止系统电压崩溃
为防止系统电压崩溃,应全面贯彻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1)、《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325-198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国家电网生[2004]435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2.4.1 在电网规划设计中,必须同步进行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规划设计。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配置应确保无功电力在负荷高峰和低谷时段均能分(电压)层、分(供电)区基本平衡,并具有灵活的无功调整能力和足够的检修、事故备用容量。受端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无功储备和一定的动态无功补偿能力。
2.4.2 并网机组额定出力时,滞相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新机组满负荷时进相额定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老机组应不低于-0.97。
2.4.3 电网主变压器最大负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最小负荷时不应高于0.95。
2.4.4 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在用电高峰时段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
2.4.5 电网局部电压发生偏差时,应首先调整该局部厂站的无功出力,改变该点的无功平衡水平。当母线电压低于调度部门下达的电压曲线下限时,应闭锁接于该母线的变压器分头。
2.4.6 发电厂、变电站电压监测系统和EMS系统应保证有关测量数据的准确性。中枢点电压超出电压合格范围时,必须及时向运行人员告警。
2.4.7 电网应保留一定的无功备用容量,以保证正常运行方式下,突然失去一回线路、一台最大容量无功补偿设备或本地区一台最大容量发电机(包括发电机失磁)时,能够保持电压稳定。无功事故备用容量,应主要储备于发电机组、调相机和静止型动态无功补偿设备。
2.4.8 在电网运行中,当系统电压持续降低并有进一步恶化趋势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进行拉路限电,防止发生系统电压崩溃事故。
6 防止输电线路事故
为防止输电线路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预防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2004]641)、《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规定》(国家电网生技[2005]174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6.1 设计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6.1.1 加强设计、基建及运行单位的沟通,充分听取运行单位的意见。条件许可时,运行单位应从设计阶段介入工程。
6.1.2 充分考虑特殊地形、气象条件的影响,尽量避开重冰区及易发生导线舞动的地区,并合理选取杆塔型式及强度。对易覆冰、风口、高差大的地段,宜缩短耐张段长度,同时杆塔设计应留有裕度。
6.1.3 线路应尽可能避开矿场采空区等可能引起杆塔倾斜、沉陷的地区。
6.1.4 220kV及以上新建线路在农田、繁华地段不宜采用拉线塔。
6.1.5 45度及以上直线转角塔的外角侧宜使用双串瓷或玻璃绝缘子,以避免风偏放电。
6.1.6 设计阶段应因地制宜开展防雷设计,适当提高输电线路防雷水平。对500kV线路及重要电源线,防雷保护角应不大于10度。
6.1.7 做好防洪、防汛设计。输电线路应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进行设计。对可能遭受洪水、暴雨冲刷的杆塔应采取可靠的防汛措施;铁塔的基础护墙要有足够强度,并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6.1.8 对于重要的直线型交*跨越塔,包括跨越110kV及以上线路、铁路、高等级公路和高速公路、通航河流等,应采用双悬垂串、V型或八字型绝缘子串结构,并尽可能采用双独立挂点。
6.1.9 线路设计中应考虑防止导地线断线的措施,对导地线、拉线金具要有明确要求。
6.1.10 加强杆塔防盗设计,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杆塔8米及以下宜采用防盗螺栓。
6.1.11 使用复合绝缘子时,应综合考虑线路的防雷﹑防风偏﹑防鸟害等项性能。城区线路应慎用玻璃绝缘子,以防止自爆伤人。
6.2 基建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6.2.1 线路器材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允许使用不合格产品。
6.2.2 塔材、金具、绝缘子、导线等材料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妥善加以保管,严防硌压产生宏观压痕。
6.2.3 复合绝缘子相对易于破损,在施工中应避免损坏复合绝缘子的伞裙、护套及端部密封,严禁人员沿复合绝缘子上下导线。
6.2.4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隐蔽工程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掩埋,否则严禁立杆塔、放线。
6.2.5 砼杆应有埋入深度标识。新建线路在选用砼杆时,应采用在根部标有明显埋入深度标识的、符合设计要求的砼杆,为施工及验收工程质量提供直观可靠的检测依据,并为提高运行维护质量提供有效手段。
6.3 运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6.3.1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倒杆塔、断线等事故的反事故预案,并在材料、人员上给予落实。
6.3.2 加强线路巡视
6.3.2.1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线路巡视,在恶劣气象条件发生后应组织特巡。
6.3.2.2 大负荷期间应增加夜巡,并积极开展红外测温工作,以有效检测接续金具(例如:压接管、耐张线夹等)的连接状况。
6.3.2.3 加强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和推广,积极采用先进的智能巡检系统,条件许可时应开展直升机巡线工作。
6.3.3 及时处理线路缺陷,尽量缩短线路带缺陷运行时间。
6.3.4 加强铁塔构件、金具、导地线等设备腐蚀的观测和技术监督。应按照《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741-2001)的要求,对于运行年限较长、出现腐蚀严重、有效截面损失较多、强度下降严重的,积极开展防腐处理,必要时进行更换。
6.3.5 防止外力破坏
6.3.5.1 可能引起误碰线路的区段,应悬挂限高警示牌或采取其它有效警示手段。
6.3.5.2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电力企业保卫部门的作用,积极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开展群众护线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线路器材的犯罪活动。
7 防止输变电设备污闪事故
为防止发生输变电设备污闪事故,应严格执行《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秽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T16434),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7.1 设计与基建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7.1.1 应加强设计、基建、运行及科研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并充分听取运行单位及电力科研单位的意见。
7.1.2 新建和扩建输变电设备的外绝缘配置应以污区分布图为基础,并综合考虑环境污染变化因素。对于一、二级污区,可采用比污区图提高一级配置原则;对于三级污区,应结合站址具体位置周围的污秽和发展情况,对需要加强防污措施的,在设计和建设阶段充分考虑采用大爬距定型设备,同时结合采取防污闪涂料或防污闪辅助伞裙等措施;对于四级污区,应在选站和选线阶段尽量避让。如不能避让,应在设计和建设阶段考虑设备型式的选择,变电站可以考虑采用GIS或HGIS等设备或者全户内变电站(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线路可以考虑采用大爬距定型设备,同时结合采取防污闪涂料等措施。
7.1.3 绝缘子覆冰闪络是污秽闪络的一种特殊形式。重冰区绝缘设计应采用增强绝缘、V型串、不同盘径绝缘子组合等形式,通过增加绝缘子串长、阻碍冰棱桥接以及改善融冰状况下导电水膜形成条件,防止冰闪事故。
7.1.4 加强绝缘子全过程管理,全面规范选型、招标、监造、验收及安装等环节,确保使用设计合理、质量合格的绝缘子。
7.2 运行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7.2.1 完善防污闪管理体系,明确和落实防污闪主管领导和专责人的具体职责。
7.2.2 及时修订污区分布图。定期开展盐密测量、污源调查和运行巡视工作,及时修订污区分布图。目前,盐密测量应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用饱和盐密修订电网污区分布图’工作的通知》(发输电输[2002]168号)的要求,逐步过渡到按3~5年的积污量取值。
7.2.3 调爬与清扫
7.2.3.1 运行设备外绝缘爬距原则上应与污秽等级相适应。对于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如受条件限制不能调整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污闪补救措施。
7.2.3.2 加强设备清扫工作,落实“清扫责任制”和“质量检查制”,其中应重点关注自洁性能较差的绝缘子(如钟罩式绝缘子)。站内带电水冲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带电水冲洗规程》,有关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
7.2.3.3 在调爬和清扫中应防止在局部留下防污漏洞或死角,如具有多种绝缘配置的线路中相对薄弱的区段,配置过于薄弱的耐张绝缘子,输﹑变电结合部等。
7.2.4 绝缘子使用注意事项
7.2.4.1 玻璃绝缘子与瓷绝缘子
对于盘形悬式玻璃绝缘子自爆和瓷绝缘子零值问题,一方面应坚持定期检测和更换,另一方面对劣化率高于《盘形悬式绝缘子劣化检测规程》的,应结合生产厂家﹑产品批次﹑运行时间﹑运行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应全部更换,并与设计﹑基建及生产厂家及时交换信息。
7.2.4.2 复合绝缘子
应严格执行《标称电压高于1000V交流架空线路用复合绝缘子使用导则》(DL/T864-2004)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事项:
7.2.4.2.1 在合成绝缘子存放期间及安装过程中,严禁任何可能损坏绝缘子的行为;在安装合成绝缘子时,严禁反装均压环。
7.2.4.2.2 使用合成绝缘子进行防污调爬时,应综合考虑线路的防雷﹑防风偏﹑防鸟害等性能。
7.2.4.2.3 对运行中的合成绝缘子应参照“盐密监测点”设置一定数量的“憎水性监测点”,定期检测绝缘子憎水性,以分析该批产品的外绝缘状况。对于严重污秽地区的复合绝缘子宜进行表面电蚀损检查。在进行杆塔防腐处理时,应防止防腐漆滴落到复合绝缘子表面。
7.2.4.2.4 应定期换下一定比例的复合绝缘子做全面性能试验。对于确定性能已明显老化﹑不能确保安全运行的产品批次应及时更换。
7.2.4.3 防污闪涂料与防污闪辅助伞裙
绝缘子表面涂覆“RTV防污闪涂料”和加装“防污闪辅助伞裙”是防止变电设备污闪的重要补充措施,其使用应分别符合《电力系统用常温固化硅橡胶防污闪涂料》(DL/T627-200х)和《防污闪辅助伞裙使用指导性意见》(调网[1997]130号)的要求,其中避雷器不宜单独加装辅助伞裙,但可将辅助伞裙与防污闪涂料结合使用。
7.2.5 户内绝缘子防污闪要求
室内设备外绝缘爬距的设计及调整应符合《户内绝缘子运行条件》(DL/T729)的要求,并结合室内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防污闪措施。
8 防止直流输电和换流设备事故
为防止直流输电和换流设备事故,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2004]641号)、《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国家电网生技[2005]174号)及有关规程、规定,并提出以下要求:
8.1 防止换流阀损坏事故
8.1.1 加强换流阀设计、制造、安装到投运的全过程管理,明确专责人员及其职责。
8.1.2 对于高压直流系统换流阀设备,应进行赴厂监造和验收。监造验收工作结束后,赴厂人员应提交监造报告,并作为设备原始资料存档。
8.1.3 每个换流阀中必须增加一定数量的晶闸管级。各阀中的冗余晶闸管级数,应不小于12个月运行周期内损坏的晶闸管级数的期望值的2.5倍,也不应少于2至3个晶闸管级。
8.1.4 在换流阀的设计、制造和安装中,应能消除任何原因导致的火灾,并消除火灾在换流阀内蔓延的可能性。阀内的非金属材料应为阻燃材料,并具有自熄灭性能。所有塑料材料中应添加足够的阻燃剂,但不应降低材料的机械强度和电气绝缘特性等必备物理特性。8.1.5应在相邻材料之间和光纤通道的节间设置阻燃防火板,或采用其他防火措施,以阻止火灾在相邻塑料材料之间以及光纤通道的节间横向或纵向蔓延。
8.1.5 6为防止阀厅发生火灾事故,应加强火情早期检测,宜选用响应时间快、灵敏度高的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的固定(VESDA)应采用韧性材料,严防管道脱落。
8.1.6 7应保证换流阀冷却系统在运行时无漏水和堵塞情况。阀的结构应能保证泄漏出的液体自动沿沟槽流出,离开带电部件,汇流至检测器并报警。
8.1.87 冷却系统必须配备完善的漏水监视和保护措施,确保及时测量冷却系统故障,并发出报警。当有灾难性泄漏时,必须自动断开换流器电源以防止换流阀损坏。应避免冷却系统漏水、冷却水中含杂质以及冷却系统腐蚀等原因导致的电弧和火灾。
8.1.98 完善自动监视功能,包括阀避雷器动作和阀漏水检测功能。
8.1.109 定期清扫阀塔内部件,包括电阻、电容、电感、可控硅及其冷却器、防火隔板、水管、光纤盒、悬吊螺杆、工作平台、屏蔽罩等设备,需擦拭均匀,保证阀塔内电位分布均匀。
8.1.110 可控硅试验须使用专用试验仪器。具体试验项目有:短路试验、阻抗试验、触发试验、保护性触发试验、恢复保护试验和反向耐压试验。
8.2 防止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事故
8.2.1 加强对设备从选型、订货、验收到投运的全过程管理,明确专责人员及其职责。
8.2.2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新购设备进行验收,确保改进措施落实在设备制造、安装、试验阶段,投产时不遗留同类型问题。
8.2.3 定购设备前,应向厂家索取做过突发短路试验变压器的试验报告或和或抗短路能力动态计算报告;在设计联络会前,应取得所定购变压器的抗短路能力计算报告。
8.2.4 换流变和平抗应赴厂监造和验收,并按照赴厂监造关键控制点的要求进行监造。监造验收工作结束后,赴厂人员应提交监造报告,并作为设备原始资料存档。
8.2.5 工厂试验时应将供货的套管安装在换流变(平抗)上进行试验,所有附件出厂时均应按实际使用方式经过整体预装,厂家应提供主要材料和附件的工厂试验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厂试验报告。
8.2.6 认真执行交接试验规程。设备在出厂和投运前,应做低电压短路阻抗测试或用频响法测试绕组变形以作原始记录;在安装和大修后必须进行现场局部放电试验。
8.2.7 换流变压器在运输、更换就位过程中,必须使用具有时标且有合适量程的三维冲击记录仪;。换流变压器在更换就位过程中宜使用具有时标且有合适量程的三维冲击记录仪。经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后,用户方保留记录纸。
8.2.8 加强设备重瓦斯保护的运行管理。在正常运行过程中,重瓦斯保护应投跳闸。若需退出重瓦斯保护时,应预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
8.2.9 加强变压器(平抗)油的质量控制。在运行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完善在线色谱分析功能。工作现场应具有色谱分析装置和试验分析人员,以做到及时检测。
8.2.10 完善变压器(平抗)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试验。
8.3 防止直流开关事故
8.3.1 以交流断路器的单相单元作为基础的直流高速开关或直流断路器,应满足交流断路器的技术要求,并适当改进以满足用作直流开关的不同要求。
8.3.2 直流高速开关或直流断路器利用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作为电流转换的消能元件时,应提供并联接入的避雷器吸收的总能量及分流控制指标(包括避雷器多柱和多芯间的分流)。
8.3.3 对于弹簧操作机构,应加强弹簧、轴、销的防腐防锈,每年应检查并记录弹簧拉伸长度,防止因弹簧断裂造成开关事故。
8.3.4 开关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检修周期,实际累计短路开断电流及状态进行检修,尤其要加强对机构的检修,防止断路器拒分、拒合和误动以及灭弧室的烧损或爆炸。
8.3.5 严格执行交接预试规程,测量断路器分合闸最低动作电压,防止出现断路器拒动及误动事故。
8.3.6 应充分发挥SF6气体质量监督管理中心的作用,做好新气管理、运行设备的气体监测和异常情况分析,监测应包括SF6压力表和密度继电器的定期校验。
8.3.7 加强开关充电装置的维护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检修周期进行检修维护,防止开关因充电装置故障误动和拒动。
8.4 防止直流穿墙套管事故
8.4.1 对于SF6绝缘套管,应配置相应的气体密度(或压力)监视装置,在低于设备要求值时,可靠退出运行。
8.4.2 定期对套管进行维护,检查SF6气体密度监视装置和压力计。
8.4.3 坚持“逢停必扫”原则,保持套管的外绝缘水平,防止耐污水平下降。
8.5 防止绝缘子放电事故
8.5.1 换流站户外垂直套管爬距应满足运行要求,防止不均匀湿闪事故发生。
8.5.2 变电设备外绝缘配置必须达到污秽等级要求,有关防污改造可采取更换防污设备或涂防污涂料等措施。
8.5.3 密切跟踪换流站周围污染源盐密值的变化情况,据此及时调整所处地区的污秽等级,并采取相应措施使设备爬电比距与所处地区的污秽等级相适应。
8.5.4 为防止户内支持绝缘子污闪放电,在外绝缘爬距符合《户内设备技术条件》的同时,必须保证户内直流场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并根据季节气候变化,调节和保持合适的温度和湿度。
8.5.5 积极开展绝缘子超声波探伤和带电裂纹检测工作,以及时发现缺陷,防止事故发生。
8.6 防止直流控制保护设备事故
8.6.1 直流系统控制保护应至少采用完全双重化配置,每套控制保护应有独立的硬件设备,包括专用电源、主机、输入输出电路和保护功能软件。
8.6.2 直流保护应采用分区重叠布置,每一区域或设备至少设置双重化的主、后备保护。
8.6.3 直流保护系统的结构设计应避免单一元件的故障引起直流保护误动跳闸。如果双/多重化直流保护系统相互独立,之间不采用切换方式防误动,则每套保护必须有完善的防误动措施,实现防误动逻辑的硬件应与实现保护逻辑的硬件相互独立。
8.6.34 应充分发挥技术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大直流控制保护技术监督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运行维护单位加强控制保护工作。
8.6.45 有关控制系统软件及参数的修改须经主管部门的同意。保护策略、参数及现场二次回路变更须经相关保护管理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