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引言
第1条 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3条 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结合江苏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江苏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
第4条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5条 江苏电力系统是指由接入江苏电网的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
江苏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管理职能。
第6条 江苏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均应与本规程精神相符,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第7条 江苏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电力系统生产、计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非电力调度系统部门在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管辖范围时,须遵守本规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感激涕零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