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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通信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通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医生检查无防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2. 掌握通信工作的基本知识和通信设备的技能,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
3. 学会触电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9条:本规程中所谓高压,是指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是指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第二章 电力载波通信
第一节:室外结合设备
第10条: 经电厂,电业局的领导批准允许单独巡视结合设备的载波人员,巡视检查时,必须征得变电站或发电厂当值值长或班长的同意。巡视检查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遮拦。
第11条:雷雨天气不得在高压设备区内工作。需要巡视室外结合设备时,不得靠近避雷针或避雷器。当正在巡视室外结合设备时,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
第 12条: 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载波人员不得擅自移开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拦,必须经值长同意,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下述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千伏) 10千伏以下 35 110 220 500
安全距离(米) 0.7 1.0 3.0 5.0 第13条:载波人员只能在指定的范围内或指定的设备上工作,不得触及其他设备。严禁在工作中移动标示牌和拆除地线。
第14条:载波人员在拆装结合滤波器或对结合滤波器进行阻抗,衰耗,频率特性进行测量时,必须先看清结合滤波器接线(包括接地线),确实无误后才得进行。且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监护)。
第15条: 在拆除运行中得结合滤波器时,应先合上接地刀闸,后拆结合滤波器。在装结合滤波器时,应在结合滤波器装好,并检查结合滤器接线正确和接地点已可靠接地后,才得将接地刀闸拉开。接地刀闸得操作必须用3。3千伏以上得绝缘棒进行。
第16条: 当对带抽压装置得结合设备,进行合接地刀闸及拆装结合滤波器等操作时,应经发电厂,变电站当值值长同意后才得进行。
第17条: 结合设备的正确接线:
结合设备的正确接线是: 耦合电容器下端联线必须先接到接地刀闸上端,再由接地刀闸的上端接至结合滤波器的上端,或抽压装置的上端。其连接线的截面积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多股硬铜线。决不允许先接至结合滤波器后再接到接地刀闸,或将连接线分股单独连到接地刀闸和结合滤波器上端。
第18条: 带电更换阻波器或耦合电容器,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带电作业人员,在天气良好的情况下进行。事先应征得所在发电厂,变电站当值值长的同意,并经有关调度批准。带电作业必须遵守带电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工作票制度
第19条: 阻波器,耦合电容器停电作业时,需填用第一种工作票,带电作业时,需填用带电作业专用的第二种工作票。
第20条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电气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
第21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第22条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第23条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电气值班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电气值班员。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电气值班员。
第24条 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填补新的工作票。
第25条 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时,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人手续。
第26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27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所在单位通信部门熟悉人员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
第28条 工作负责人应由所在单位通信部门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公布。工作许可人名单按各发电厂,变电站批准名单执行,并按照安全规程有关行使其安全责任。
第29条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 工作票签发人:
* a.工作必要性;
* b.工作是否安全;
*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 d.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 a.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 b. 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 c. 督促、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
* d.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 f. 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 j. 工作班人员是否合适;
3. 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三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30条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1. 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并验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2.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3. 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四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32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中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进行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第33条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站、高压设备区内。若工作需要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室内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第34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35条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待手续。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五节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36条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工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得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第37条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并在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60条有关规定后,方可先行合闸送电。
第38条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1. 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2. 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拦,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拦;
3. 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39条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40条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对施工现场和经检修的设备进行周密的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并与值班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后,才能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
第41条 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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