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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 通信界 / 中国电力通信网 / www.cntxj.net / 2004/6/1 ]
 

Lead-acid traction batteries
GB/T 7043.1—1996
代替 GB 7403.1—87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EC 254—1《铅酸牵引蓄电池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方法》(1983年版)。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仓库、码头及车站作电动车辆电源,尤其作电力牵引车辆或物料装卸设备的电源使用的牵引用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2 引用标准
  ZB K84 003 铅酸蓄电池用电解液
  ZB K84 004 铅酸蓄电池用水
3 术语、代号
3.1 额定容量
  在规定条件下,蓄电池完全充电后所能提供的由制造厂标明的安时电量。用5小时率C5(Ah)表示。
3.2 实际容量
  在规定条件下,蓄电池所能放出的安时电量。用Cs(Ah)表示。
3.3 5小时率放电电流
  其数值为C5/5,用I5(A)表示。
3.4 荷电保持能力
  在规定温度条件下,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开路贮存一定时间后所能剩余的容量。
3.5 大电流放电性能
  在规定温度条件下,按一定的电流使蓄电池放电到规定的终止电压所持续的时间。
3.6循环耐久能力
  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蓄电池能够进行充放电的循环次数。
4 产品分类
4.1 蓄电池型号、基本参数及最大外形尺寸
  蓄电池型号、基本参数及最大外形尺寸见表1。
表1
序号 类别 蓄电池型号 标称电压V 5小时率额定容量AH 最大外形尺寸mm 参考质量kg
长 宽 高 无液 带液
1 第一类 D-180 2 180 79 160 415 11 14
2 D-225 2 225 95 160 415 13 17
3 D-270 2 270 111 160 415 16 21
4 D-315 2 315 127 160 415 19 24
5 D-360 2 360 145 160 415 21 27
6 D-405 2 405 160 160 415 24 31
7 D-450 2 450 176 160 415 26 34
8 D-495 2 495 192 160 415 29 38
9 D-440 2 440 145 160 485 26 34
10 D-550 2 550 176 160 485 32 42
11 D-540 2 540 145 160 565 32 41
12 D-745 2 745 192 160 565 44 56
13 第二类 D-175 2 175 66 200 415 11 14
14 D-230 2 230 86 200 415 14 18
15 D-290 2 290 104 200 415 17 22
16 D-350 2 350 122 200 415 21 27
17 D-400 2 400 140 200 415 24 31
18 D-460 2 460 158 200 415 27 35
19 D-515 2 515 176 200 415 30 39
20 D-580 2 580 194 200 415 34 44
21 D-345 2 345 66 200 740 20 26
22 D-460 2 460 86 200 740 27 35
23 D-575 2 575 104 200 740 34 44
24 D-690 2 690 122 200 740 41 52
25 D-805 2 805 140 200 740 47 61
注:蓄电池高度公差±15;宽度公差±3。
5 技术要求
5.1 蓄电池尺寸
5.2 容量
5.2.1 实际容量在第一次容量试验时,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5%。
5.2.2 实际容量在十次容量试验内,至少有一次达到额定容量。
5.3 荷电保持能力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电解液平均温度为20℃土2℃时开路贮存28d,贮存后剩余容量不应低于额定容量的85%。
5.4 大电流放电性能
电解液温度在30℃条件下,以5I s(A)电流持续放电到单体蓄电池的终止电压为1.50 V的时间不应低于30 min。
5.5 循环耐久能力
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蓄电池容量降至额定容量的80%时所完成的循环数不应低于750次。
5.6 振动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振动后蓄电池容量不应低于额定容量,不应有电解液渗漏及外观机械损伤。
5.7 封口剂
采用封口剂的蓄电池,封口剂其表面必须均匀,应具有耐寒、耐热性能。当温度在.30℃时不应裂纹或与蓄电池槽、盖分离,在65℃时不应溢流。
6 试验条件
6.1 测量仪器的精度
6.1.1 电气测量
6.1.1.1 仪表量程
所用的仪表量程随被测电压和电流的量值而定,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6.1.1.2 电压测量
电压测量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内阻不应小于1kΩ/V。
6.1.1.3 电流测量
  电流测量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6.1.2 温度测量
温度测量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0.5℃。
6.1.3 电解液密度测量
电解液密度测量用的密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0.005G/cm2 。
6.1.4 时间测量
时间测量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应具有土1%的准确度。
6.1.5 尺寸测量
尺寸测量用的量具,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mm。
6.2 电解液
6.2.1 用于所有试验的完全充电蓄电池的电解液密度为1.280g/cm3±0.005G/cm3(25℃),也可按制造厂规定。
6.2.2 蓄电池在完全充电状态时,电解液液面高度应高于保护板15mm一20 mm,也可按制造厂规定。
6.2.3 电解液应符合ZB K84 003标准的规定。
6.2.4 水应符合ZB K84 004标准的规定。
6.3 试验前的准备
6.3.1 试验应在新的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6.3.2 蓄电池的完全充电
蓄电池初充电用0.50Is(A)电流;普通充电用0.70Is(A)电流充电。当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2.40 V时,初充电再用0.25Is(A)电流;普通充电再用0.35Is(A)电流充电。在充电末期连续2h内蓄电池端电压变化不大于0.05V/h,电解液密度无明显变化(同时考虑到温度的影响),就认为蓄电池是完全充电的。在充电期间,电解液温度保持在20℃一40℃之间,以中间单体蓄电池的测量值为准。
7 试验方法
7.1 蓄电池电性能试验程序
蓄电池电性能试验程序(见表2)。
表2
试验程序 试验项目 蓄电池编号
1 2 3 4
1~10次 容量试验(7.3条) △ △ △ △
11次 荷电保持能力试验(7.4条) △
大电流放电性能试验(7.5条) △ △
振动试验(7.7条) △
12~49次 循环耐久能力试验(7.6条) △ △
50次 容量试验(7.3条) △ △

7.2 尺寸检查
用分度值为l mm的直尺及量具检查蓄电池外形尺寸。
7.3 容量试验
7.3.1 5小时率容量试验应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3.2 将完全充电并调整好电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的蓄电池在充电结束后1h一24h内,蓄电池用Is(A)电流放电,电解液温度保持在22℃一34℃之间。在放电时间内电流值的变化应不大于±1%,放电过程中每隔30 min记录一次单体蓄电池电压;每隔1h记录一次电解液温度。当电压达到1.85V时,每隔5min记录一次,当电压达到1.70 V时,停止放电并记录放电时间。并按下式换算到基准温度30℃时的实际容量:

式中:Ca——实际容量,Ah;
T——放电时间,h;
t——平均温度,℃。
7.3.3 试验后,蓄电池应再次完全充电。
7.4 荷电保持能力试验
7.4.1 用于荷电保持能力试验的蓄电池应符合5.2条规定,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4.2 将蓄电池调整好电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并擦净蓄电池表面残迹,在电解液平均温度为20℃土2℃开路贮存23d,在此期间,电解液最高温度不应超过25℃,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5℃。
7.4.3 开路贮存28d后,将电解液温度调整到22℃一34℃之间,然后应按7.3条进行容量试验并记录贮存后的剩余容量。
7.5 大电流放电性能试验
7.5.1 用于大电流放电性能试验的蓄电池应符合5.2条规定,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5.2 将完全充电并调整好电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的蓄电池在充电结束后1h一24h内,用5I5(A)电流放电,电解液温度保持在22℃一34℃之间,在放电时间内电流值的变化应不大于土5%。放电过程中每隔5min记录一次单体蓄电池电压,当达到1.60 V时,应随时测量,在电压降到1.50 V时,停止放电并记录初始温度和放电时间。
7.5.3 当电解液初始温度t0时应按下式换算到基准温度30℃时的放电时间:

式中:Th——基准温度30℃时的放电时间,min;
Tl——初始温度为t0时的放电时间,min;
t0——初始温度,℃。
7.5.4 试验后,蓄电池应再次完全充电。
7.6 循环耐久能力试验
7.6.1 用于循环耐久能力试验的蓄电池应符合5.2条规定,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6.2 循环耐久能力试验应接在连续循环充放电试验机上,用2.10I5(A)电流放电1h,立即再用0.50I5 (A)电流充电5h为一次充放电循环。在试验期间,电解液温度应保持在33℃一43℃之间。
7.6.3 每49次充放电循环后应按7.3条进行一次容量试验,在进行循环耐久能力试验期间,当容量试验低于额定容量80%时,均可再进行一次容量试验,仍达不到80%,循环耐久能力试验结束,这50次循环不计入循环耐久能力次数。若是达到80%,这50次循环计入循环耐久能力次数,可继续试验。
7.7 振动试验
7.7.1 用于振动试验的蓄电池应符合5.2条规定。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7.7.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应调整好电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环境温度保持在15℃一35℃之间。用角铁框覆盖蓄电池上部边缘,最低覆盖宽度15mm,(采用封口剂的蓄电池不应覆盖蓄电池盖上),用四个螺栓紧固到振动台上,旋紧扭距不应低于8N·m。
7.7.3 振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振动方式:自由落体;
b. 振动频率:1.17Hz±0.03Hz;
C. 振幅:10mm土1mm;
  d. 振动3h。
7.7.4 振动试验台台面铁板下,垫有厚度为10 mm土lmm硬度为邵式60度土10度的软胶垫。
7.7.5 振动后不经再充电按7.3条进行容量试验。振动试验后的蓄电池不再作其他性能试验。
7.8 封口剂试验
7.8.1 耐寒试验
用末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放入低温箱或低温室内,并在一30℃土l℃温度中保持6h,当温度回升到一20℃土1℃时,从低温室或低温箱取出后并在1min内,用目视观察,封口剂不应裂纹或与蓄电池槽、盖分离。
7.8.2 耐热试验
用作过耐寒试验的蓄电池,旋下液孔塞,在室温下保持6h后,放入恒温箱内,并将蓄电池倾斜45℃,在65℃士l℃温度中再保持6h,然后从恒温箱取出蓄电池,用目视观察,封口剂不应溢流。
8 检验规则
8.1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必须按出厂检验进行试验。
8.2 产品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8.3 作型式检验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后的产品。
8.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试制的新产品;
b. 产品结构及工艺配方或原材料有更改时;
c. 对批量生产的产品应进行定期抽试。
8.5 检验分类、试验项目、样本单位和试验周期见表3。
表3
序号 检验分类 试验项目 样本单位 试验周期
1 出厂检验 最大外形尺寸 抽检1% —
2 极性 全数 —
3 型式检验 封口剂 1只 半年一次
4 容量 2只 每季一次
5 荷电保持能力 1只 每年一次
6 大电流放电性能 2只 每半年一次
7 振动 1只 每年一次
8 循环耐久能力 2只 每年一次
8.6 对批量生产的产品作型式检验应选取该季、该半年及该年中产量最大的规格。
8.7 在型式检验中,第一次抽取的蓄电池有一只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允许第二次加倍复试,如仍有一只还达不到标准,则该批蓄电池为不合格品。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9.1.1 蓄电池产品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型号或规格;
b 极性符号;
c. 制造厂名、商标。
9.1.2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数量、执行标准号;
b. 制造日期;
c. 制造厂名、厂址;
  d. 每箱的净重、毛重及尺寸;
e. 标明“怕湿”、“小心轻放”、“向上”等文字或符号
9.2 包装
9.2.1 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及防振的要求。
9.2.2 包装箱内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及备件: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蓄电池连接线。
9.3 运输
9.3.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应受剧烈机械冲击和曝晒雨淋。
9.3.2 产品在装卸过程中,禁止摔掷、滚翻、重压。
9.4 贮存
9.4.1 蓄电池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产品应贮存在5℃一40℃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b. 应不受阳光直射,距离热源(暖气等)不应小于2m;
  c. 避免与任何有毒气体及有机溶剂接触。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铅酸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蓄电池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次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铁镍碱性蓄电池总规范
GB 12725—91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alkaline
Nickel iron rechargeabie batteri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铁镍碱性蓄电池系列的一般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规范适用于铁镍碱性蓄电池系列中的各型蓄电池,标称电压为1.2V。
2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Fe:振动(正弦)试验方法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2900-11 蓄电池名词术语
GB 7169 碱性蓄电池型号命名方法
3分类
3.1 蓄电池型号应符合GB 7159规定
3.2每一蓄电池应有下列标记:
a. 电池名称或型号;
b. 额定容量;
c. 标称电压;
d. 极性;
e. 制造厂名或商标。
4技术要求
4.1 尺寸和重量
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和重量应符合详细规范要求。
4.2 蓄电池外壳用酸洗钢板或优质钢板,或具有一定机械强度的耐碱耐老化的绝缘塑料制成,铁外壳及蓄电池外部的所有金属零件均应镀镍,极性,螺母,金属垫圈均应涂上一薄层凡士林油,在金属外壳上采取相应的绝缘措施。
4.3 蓄电池注液口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阀时,应能排出内部产生的气体,防止外部空气和杂质进行,并能保证拧紧气塞倒置15 min或盖上气塞阀斜30°不流出电解液。
4.4 蓄电池盖上应有“十”号和红色套管(或垫片)作正极标志。
4.5 20℃放电
  蓄电池20℃的放电时间不少于表1规定。
表120℃放电性能
放电条件 最低放电时间
放电电流,A 终止电压,V G Z D
0.2Cs 1.0 4h45 min 4h45 min 4h45 min
1 Cs 0.9 50 min 40 min
2 Cs 10 min
5 Cs 4min
4.6 机械强度
蓄电池在频率940次/ min,振幅2.5mm下振动1h,不应有机械损伤,其放电时间应符合表1规定。
注:固定条件下使用的蓄电池不作机械强度试验。
4.7 循环寿命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20±5℃,充放电循环不少于550次,在寿命试验期间,任一个第50次循环,蓄电池放电时间不少于3h 30 min。
4.8 保存期
  蓄电池保存前应以0.2CsA恒流放电到0.1V,然后控净电解液,拧紧气塞,在温度20±10℃,相对湿度45%~75%的环境中,保存4a ,其性能应符合4.5条和4.6条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2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蓄电池各项试验环境温度为20±5℃,相对湿度为45%~75%和在当地环境大气压下进行。
5.2 量具及仪表
  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5.3 电解液
  除另有规定外,蓄电池各项试验均应采用密度为200~240g/L氢氧化钠电解液(其中含10±1 g/LLIOH·H2O)。
5.4 灌注电解液
  按规定的液面高度将电解液注入蓄电池中,浸泡4h(试验期间更换电解液除外),调整液面高度。
5.5 充电
  蓄电池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0.2CsA恒流充电8h。
5.6尺寸、重量
  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和重量按详细规范的量具和衡器进行。
5.7 极性标志、外观
  目测蓄电池的极性标志和外观。
5.8 气塞或气塞阀的密闭性
蓄电池按5.4条灌注电解液后,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阀,将蓄电池倒置15min或盖上气塞阀倾斜30°,观察有无电解液流出。
5.9 20℃放电
  蓄电池充放电,采用恒流法,并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两次预试循环和一次容量检验循环。
5.9.1 第一次预试循环
  蓄电池用0.25CsA恒流充电12h,用0.2CsA恒流放电5h终止电压不低于1.0V,在5h内,若某只蓄电池电压到1.0V时,则停止该蓄电池放电,其余仍进行到5h。
5.9.2 第二次预试循环
  蓄电池用0.25CsA恒流充电12h,用0.2CsA恒流放电到每只蓄电池终止电压1.0V。
5.9.3 容量检验循环
蓄电池按5.6条充电后,用0.2CsA恒流放电以终止电压1.0V,准确记录每只蓄电池到达1.0V的时间,其放电时间应符合4.5条。
5.10 机械强度度
蓄电池按5.9.3条容量检验合格后,调整液面高度 ,按5.5条充电,盖上气塞阀,将蓄电池正向垂直固定在振动台上,在4.6条规定的条件下振动,同时用0.2CsA恒流放电,经振动1h,停止振动,蓄电池应无机械损伤。继续放电到终止终止1.0V,准确记录每只蓄电池到达1.0V的时间,其放电时间应符合4.5条的规定。
5.11 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5.9条检验合格后,调整液面高度,进行循环寿命。
5.11.1 第1到第49次循环
蓄电池循环按表2规定进行,1到49次循环连续进行,但第49次循环终止时,蓄电池短时搁置,再进行第50次循环。
表2循环寿命试验
循环次数 充电条件 放电条件
充电电流,A 充电时间,h 放电电流,A 放电时间
1 0.25Cs 7 0.25Cs 2h30min
2~48 0.25Cs 4 0.25Cs 2h30min
50 0.25Cs 7 0.2Cs 放电到1.0V
5.11.2 第50次循环
蓄电池按5.5条充电后,搁置2h,再以0.2CsA恒流放电到每只蓄电池终止电压1.0V,其放电时间不少于3h 30min。
5.11.3 第1到第50次循环为一个周期,此周期要往返重复进行,但后一周期的起始时间恰与前一周期的起始时间相隔两星期。
5.11.4 如果任一个第50次循环的放电时间少于3h 30min ,再按5.11.2条进行一次循环,如连续两次的放电时间均少于3h 30min ,循环寿命即为终止。寿命终止时,所得累计的循环次数不得少于550次。
  注:寿命循环期间,每次放电前,均需调整液面高度,每循环100次更换一次电解液,若发现或怀疑电解液污染,则随时更换电解液,寿命循环在环境温度20±5℃进行,试验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得超过40℃,并保持电解液密度在规定的范围内。
5.12 保存期
  蓄电池保存4a后,按5.3条和5.4条要求,注入电解液,按表3进行充放电循环。
表3 保存期的充放电循环试验
循环次数 充电条件 放电条件
充电电流A 充电时间h 放电电流A 放电时间h 终止电压V
1 0.25Cs 15 0.25Cs 1.0
2~4 0.25Cs 8 0.25Cs 5
5~7 0.25Cs 8 0.25Cs 1.0
5.12.1 前6次循环充电后立即放电,第7次循环充电后停2h再放电。
5.12.2 每次放电前应调整液面高度,在2、4、7次循环后更换电解液。
5.12.3 蓄电池经过7次循环后,立即依次按5.9条和5.10条进行。
6检验规则
6.1 蓄电池的检验分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蓄电池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
6.2 交收检验的抽样检查按GB 2828,并规定使用一次正常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IL)和合格质量水平(AQL)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检查水平IL 合格质量水平AQL
尺寸、重量 4.1 5.6 S-2 2.5%
极性、外观 4.2,4.4 5.7
20℃放电 4.3 5.9
6.2.1 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可作为合格品出厂。
6.2.2 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从正常检查到放宽检查,从放宽检查到正常检查,严格执行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的转换规则。
6.3 例行检验的抽样检验按GB 2829 中一次抽样方案,其判别水平(DL)和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及判定数组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组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抽样周期 判别水平 RQLAc、Rt
一 气塞或气塞阀密闭性 4.3 5.8 1a 1 RQL=30Ac=0Rt=1
机械强度 4.6 5.10
三 循环寿命 4.7 5.11
四 保存期 4.8 5.12
6.3.1 例行检验合格,则本周期生产的该代表组产品为合格品。
6.3.2 若一、二组例行检验不合格,则本周期生产的该代表组为不合格品,停止出厂,已出厂的产品双方协商解决,此时制造厂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经试生产合格后,方可大批投入生产,并从首批起,将不合格项目改为交收检验项目,直到连续三批合格后,方可恢复例行检验项目。
6.3.3 若三、四组不合格时,由制造厂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方可投入生产,已出厂的产品,双方协商解决。
6.3.4 作过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一、二组试验的样品可以出厂。
6.3.5 例行检验的样品可用交收检验合格的样品或从交收检验合格的批中抽样。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蓄电池应有商标、型号、额定容量、标称电压、生产日期和极性符号标志。
7.2 蓄电池放入有防潮装置的包装箱中,每箱装有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和备件(根据用户需要)。
7.3 每个包装箱上应有产品型号和名称、出厂日期、数量、毛重、向上、怕湿等标志,应符合GB191规定。
7.4 蓄电池出厂为放电态,且不带电解液。
7.5 蓄电池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室内。
7.6 严禁与酸性物质同存一室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七五六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洪喜、马泉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
技术条件
GB 13337-1—91
Stationary acidspcay-proof lead-acid batteries
Technical conditions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开关控制、信号系统、电信装置、计算机、事故照明以及各种直流电源用蓄电池。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作其它目的和不同结构的蓄电池,例如计算机不间断电源的小型密封式蓄电池。
2 引用标准
GB/T 13337.2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 容量规格及尺寸
ZB K84 003 铅酸蓄电池用电解液
ZB K84 004 铅酸蓄电池用水
JB 3076 铅酸蓄电池槽
JB 3385 铅酸蓄电池隔板
3代号
C10——10h率额定容量,数值应符合GB/T 13337.2标准A·h;
C1——1h率额定容量,数据为0.45C10,A·h;
C0.5——0.5h率额定容量,数值为0.35C10,A·h;
Ct——蓄电池实测容量,是放电电流I(A)与放电时间t(h)的乘积,A·h;
Ce——在基准温度(25℃)条件时的蓄电池实际容量,A·h;
I10——10h率放电电流,数值为C10/10,A;
I1——1 h率放电电流,数值为4.5I10,A;
I0.5——0.5 h率放电电流,数值为7I10,A;
Uf——涡流充电时单体蓄电池的充电电压,数值为2.15~2.25,V;
Ua——恒压充电时单体蓄电池的充电电压,数值为2.25~2.40,V;
R——蓄电池自放电容量损失百分数值,%。
4 技术要求
4.1 蓄电池结构
4.1.1 蓄电池一般结构
蓄电池由管式正极板、涂膏式负极板、隔板、蓄电池槽、蓄电池盖、防酸栓等组成,蓄电池槽与蓄电池盖之间应密封,使蓄电池内产生的气体不得人防酸栓以外排出。
4.1.2 蓄电池槽
4.1.2.1 蓄电池槽应符合JB 3076值标准规定。
4.1.2.2 每只单体蓄电池应有便于观察的电解液液位标志:
a. 透明材质的蓄电池槽,槽壁上应有最低和最高液位标志。
b. 不透明材质的蓄电池,应配备指示计以显示相对于最低和最高液位的电解液液面的位置。
4.1.3 隔板
隔板应符合JB 3385 标准规定。
4.1.4 电解液
4.1.4.1 电解液应符合ZB K84 003标准规定。
4.1.4.2 完全充电蓄电池的电解液密度为1.215±0.005G/cm3(25℃),也可由制造厂规定。
4.2 蓄电池尺寸
  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应符合GB/T13337.2标准规定。
4.3 蓄电池极性
  蓄电池极性应符合制造厂产品图样。
4.4 外观
  蓄电池外观不得有裂纹及污迹。
4.5 气密性
  蓄电池除防酸栓外,其它各处均要保持良好的气密性,能承受相当4kPa的正压或负压。
4.6 容量
  蓄电池按5.5条规定的方法试验,10h率容量在第一次循环应不低于0.90C10,在第五次循环应达到C10,1h率和0.5h率容量分别在第七次及第九次循环应达到额定值。
4.7 瞬间放电
4.7.1 30~200A·h蓄电池按5.6条规定的方法放电,所持续的时间不得低于10s。
4.7.2 蓄电池瞬间放电应在第11次循环达到规定值。
4.8 自放电
  蓄电池按5.7条规定的试验方法,静置28d后其容量损失不得超过5%。
4.9 防酸性能
  蓄电池按5.8条规定的方法试验,应无酸雾逸出。
4.10 安全性能
  蓄电池按5.9条规定的方法试验,不得引起蓄电池本体爆炸。
4.11 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按5.10条规定的方法和电流连续放电,极柱不得熔断,变形及其外观上不得出现异常现象。
4.12 耐涡流充电能力和电解液储存
  按5.11条规定的试验方法,以平均单体蓄电池Uf的恒定电压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6个月后其10h率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同时在6个月的运行试验期间,蓄电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单体蓄电池的电解液密度不应超出所有参与试验的蓄电池电解液密度平均值的±0.025G/cm3;
b. 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不应超出所有参与试验的蓄电池电压平均值的+0.1 –0.05V的范围;
c. 电解液损耗不得超过最高液位与最低液位之间的电解液储量的50%。
4.13 寿命
4.13.1充放循环寿命
  按5.12.1条规定的方法试验,蓄电池的充放循环寿命应不低于1000次。
4.13.2恒流过充电寿命
  按5.12.2条规定的方法试验,蓄电池的恒电流过充电寿命,应不低于360d。
4.13.3使用寿命
  按制造厂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使用,蓄电池在浮充状态下正常运行,其使用寿命不得低于10年。
4.14 封口剂性能
  采用封口剂的蓄电池,在温度为—30~65℃之间,封口剂不应有裂纹与溢流,不应与槽及盖脱离。
4.15 贮存期
  新制造未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按7.4条规定的方法贮存二年,其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1 电气测量
5.1.1.1仪表量程
所有仪表的量程应随被测电流和电流的量值确定,即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的范围内。
5.1.1.2 电压测量
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应具有不低于1.0级精度的电压表,电压表内阻至少应是1 kΩ/V。
5.1.1.3 电流测量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具有不低于1.0级精度的电流表。
5.1.1.4 上述电压、电流的测量也可以采用具有同等精度的其它测量仪器。
5.1.2 电解液密度测量
测量电解液密度的密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每个分度值不应大于0.005g/cm3,密度计的标定精度不低于0.005G/cm3。
5.1.3 测试测量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每个分度值不应大于1℃,温度计的标定精度不应低于0.5℃。
5.1.4 时间测量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s/h的精度。
5.1.5 尺寸测量
  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应具有1mm以上的精度。
5.2 蓄电池试验前的预处理
5.2.1 试验应在蓄电池生产后三个月内进行,试验前所有蓄电池必须经完全充电,干式荷电或湿荷电蓄电池要经激活。
5.2.2 蓄电池初充电应按制造厂规定的电解液密度及充电方法进行。
5.2.3 其它各次充电则按下述方法进行恒流充电或恒压充电。
5.2.3.1 恒流充电是在室温条件下以I10电流值进行充电,待所有参试蓄电池端电压达到2.4V时,将充电电流改为0.5I10电流值充电,在充电末期连续4h内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无明显变化(同时应考虑温度的影响),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5.2.3.2 恒压骒是在室温条件下以平均单体蓄电池U0±0.01V的电压值进行充电,最大充电电流不得超过2I10(在充电初期,当充电电流超过2I10时,允许适当降低充电电压),在充电末期连续4h内蓄电池电流和电解液密度无明显变化(同时应考虑温度影响),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5.2.4 蓄电池在进行耐涡流充电能力试验时,当单体蓄电池出现故障,需进行均衡充电。
5.2.4.1 均衡充电应在蓄电池按5.2.3条充电后进行。
5.2.4.2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停止充电1h,然后以0.5I10电流充电2h,如此反复进行三次后,当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连续2h再无明显变化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均衡充电。
5.2.4.3 均衡充电也可按制造厂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
5.2.5 在充电末期应随时调整电解液密度和液位,使之在充电结束时达到到规定值。
5.2.6 在充电期间,电解液温度不得超过45℃,过热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2.7 蓄电池充入的电量可由制造厂规定。
5.3 外观、极性及尺寸检查
5.3.1 用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
5.3.2 用目视或反极仪检查蓄电池极性。
5.3.3 用精度为1mm的直尺或具有同等以上的精度的量具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
5.4 气密性试验
  将未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旋紧液孔塞,向装防酸栓的孔内充气或抽气,当蓄电池内外气压差至4kPa时,压力计指针应稳定3~5s。
5.5 容量试验
5.5.1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并静置1~24h,待电解液温度在15~35℃范围时,开始放电(在第1、5、7、9次容量试验放电开始时,电解液温度应保持在25±2℃)。放电过程中,试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15~35℃之间。
5.5.2 放电开始时应同时测记电解液密度和温度、放电电流以及放电开始前后的单体蓄电池端电压。
5.5.3 在放电过程中,放电电流的波动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此间若需人工调整放电电流时,放电电流的波动不得超过规定值的±5%,调整时间不得超过20s。
5.5.4放电期间要测记单体蓄电池端电压及电解液密度和温度,测记间隔10h率容量试验为1h;1h和0.5h率容量试验分别为10min和5min。在放电末期要随时测记,以便确定蓄电池放电到终止电压的准确时间。
5.5.5 蓄电池容量试验终止电压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放电制 单体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V
10h率容量试验 1.80
1h率容量试验 1.75
0.5h率容量试验 1.65
5.5.6 当放电开始时,蓄电池电解液温度不是基准温度25℃,则将实测容量Ct按公式(1)换算成25℃基准温度时的实际容量Cc:

式中:
t——放电开始时电解液温度,℃;
K——温度系数,10h率容量试验时,K=0.006/℃;1h率和0.5h率容量试验时,K=0.01/℃。
5.6 瞬间放电试验
  完全容量试验的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待电解液温度为25±2℃时,以12.50 I10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1.70V时停止,测记放电前后蓄电池端电压与放电持续时间。
5.7 自放电试验
5.7.1 蓄电池经5.5条容量试验,其10h率容量达到额定值,方可进行本试验。
5.7.2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待电解液温度为25±2℃时按5.5条进行10h率容量试验,得到静置前容量Ce。
5.7.3 蓄电池再次完全充电后,旋紧液孔塞,在25±5℃的环境中静置28d,在此期间,电解液平均温度应保持在25±2℃范围,并保持蓄电池表面的洁净。
5.7.4 蓄电池静置28d后,不经补充电立即按5.7.2条进行10h率容量试验,得到蓄电池静置后容量C’’e。
5.7.5 按公式(2)计算出蓄电池自放电试验后的容量损失百分数值,R。

5.8 防酸试验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旋紧液孔塞和防酸栓,继续以I10电流进行过充电,待电解液内强烈析出气体时,用经蓄电池用水润湿的石蕊试纸(或pH试纸)悬于离防酯栓顶部及周围5mm处,历时2h,以试纸无酸性反应为合格。
5.9 安全试验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旋紧液孔塞和防酸栓,继续以0.5I10电流进行过充电,待电解液内产生气体并稳定时,用24V直流电源,使绕在防酸栓外侧的1A保险丝熔断产生火花,重复试验两次,以蓄电池本体不爆炸为合格。
5.10 最大放电电流试验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按表2规定的电流与时间,任选其一,连续放电,然后目测检查极柱及外观。
表2
放电时间 1min 5s
放电电流,A 15I20 30I20
5.11 耐涓流充电能力和电解液储存试验
5.11.1 参与本试验的单体蓄电池不得少于6 只,均按5.5条经容量试验并达到额定值,联接蓄电池组。
5.11.2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同时按制造厂规定调整电解液密度,并将电解液液位达到最高容许液位,旋紧孔塞和防酸栓,在全部试验期间,电解液的平均温度应保持在25+2 0℃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30℃,最低不得低于15℃,并保持蓄电池表面洁净。
5.11.3 试验以平均单体蓄电池Uf±0.01V的恒电压进行充电,试验开始时应测记单体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在试验期间每天应测记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
5.11.4 试验经3个月和6个月后,测记单体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应符合4.12条规定,若某单体蓄电池不符合4.12条规定,则判定该单体蓄电池出现故障。
5.11.5 对出现故障的单体蓄电池按5.2.4条规定的进行均衡充电(也可按制造厂说明书进行)。当经均衡充电后,蓄电池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恢复到4.12条规定的范围,则判定该蓄电池已消除故障,并按5.11.3条进行下一个为期3个月的试验,当3个月后,该蓄电池的端电压和电解液密度仍不符合4.12条规定时,则判定蓄电池为不合格。
5.11.6 本试验要持续6个月,当某只单体蓄电池需按5.11.5条进行均衡充电时,试验要延长至9个月。
5.11.7 蓄电池经本试验6个月后,电解液损失不处超过4.12条规定,按5.11.5条进行均衡充电的蓄电池的电解液打电报值不做判定的依据。
5.11.8 蓄电池经本试验6个月后,立即以I20电流按5.5条规定进行10h率容量试验,并须达到额定值。
5.12 寿命试验
5.12.1 充放循环寿命
5.12.1.1进行本试验的蓄电池须按5.5条进行过容量试验,并且容量达到额定值。
5.12.1.2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联接到一个连续循环试验装置上,以2.5I10电流放电3h,电流波动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然后立即以单体蓄电池U0±0.01V的恒电压连续充电21 (充电时最大充电电流不得大于2I10),为一个充放循环。
5.12.1.3 蓄电池经50次充放循环后,按5.5条规定进行一次10 h率容量试验,然后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并再次进行充放循环试验。
5.12.1.4 按5.12.1.2和5.12.1.3 条的方法重复进行试验,当蓄电池容量小于 0.8C10,并经再次验证后不再增加时,试验结束。
5.12.1.5 在全部试验过程中,试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15~35℃范围内,同时要保持蓄电池的电解液的正常液位。
5.12.2 恒流过充电寿命试验
5.12.2.1 进行本试验的蓄电池须按5.6条进行过容量试验,并且容量达到额定值。
5.12.2.2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以0.2I10电流进行连续过充电,电流波动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
5.12.2.3 蓄电池经过充电30d 后,进行一次10h率容量试验,试验后再完全充电。
5.12.2.4 按5.12.2.2条5.12.2.3条方法重复进行试验,当蓄电池容量低于0.8C10时,并经再次验证不再增加时,试验结束。
5.12.2.5 在试验过程中,试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15~35℃范围内,同时要保持蓄电池的电解液正常液位。
5.13 封口剂性能试验
5.13.1 耐寒试验
  将未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放入—30±1℃的低温室内,在此温度下保持6h,然后待低温室温度回升到—20℃时,将蓄电池取出,在1min内目视检查封口是否有裂纹及与槽、盖之间分离现象。
5.13.2 耐热试验
  将做过耐寒试验的蓄电池,旋下液孔塞,在室温下放置6h,后放入恒温箱,并使之倾斜成45度,在65±1℃的温度下保持6h,然后从恒温箱内取出,目视检查封口剂是否溢流。
5.14 贮存期试验
  将新制造未注电解液的蓄电池防酸栓处密封,按7.4条规定的条件,置于室内,连续贮存二年,其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5.15 试验程序
  蓄电池试验程序见表3,按本试验程序进行的试验应连续进行。
表3
试验顺序 试验名称
1~6 10h率容量试验
7 1h率容量试验
8 10h率容量试验
9 0.5h率容量试验
10 10h率容量试验
11 瞬间放电试验(30~500A·h蓄电池)或10h率容量试验
12 自放电试验
13 防酸试验
14 安全试验
15 最大放电电流试验
16 寿命试验或耐涓流充电能力和电解液储存试验,然后目测检查极柱及外观。

 

作者:中国电力通信网 合作媒体:中国电力通信网 编辑:顾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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