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现就规程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1.2.1.1.1条中“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包括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2.1.1.1条中“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不包括职工“干私活”的工作过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界定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3.2.1.1.1条释义中“与电力生产有关的……管理工作”,系指直接从事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不是指泛泛的一般性管理工作。例如厂(局)领导到现场进行生产性巡视、检查,就是生产性管理工作;而领导或职工因公外出或开会,就不是直接从事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此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4.2.1.1.3条中“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包括非运行单位责任导致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
5.2.1.1.5条中“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包括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
6.2.1.1.5条中“同等及以上责任”,按照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认定。
7.2.2.2.1条中“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不包括由于该地级市电网结构薄弱,且由单一线路或单一变压器供电,并且该线路或变压器停运必定造成该城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的情况。
8.2.2.2.3条中“变电所”含换流站、变频站等在内。
9.2.2.2.3条中“单一线路供电”是指按调度安排,事故前只有一条线路供电。
10.2.2.3.3条中“变电所110V及以上母线全停”是指变电所内110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110V及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停电适用本条。
11.2.2.3.3条中“35V变电所全停”包括66V变电所全停。35V(含66V)终端变电所只有一回线路供电,无论是线路或变电所站内部原因引起全停,适用本条。
12.2.3.1.2、2.3.2.5和2.3.3.12条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灌)、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电力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
13.2.3.2.4条中“发电厂”是指地理位置独立的发电厂。“发电机组容量”是指发电厂的总装机容量。
14.2.3.2.4条中“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机组当时可能未停,带厂用电运行,仍应作为“全厂对外停电”。只有一台升压变运行的发电厂(如水电厂、燃机电厂等),由于升压变故障构成全厂对外停电,不适用本条。
15.2.3.3.2、2.3.3.3和2.3.3.4等条中,发电、输变电主设备是指:
(1)火力发电厂: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
(2)水力发电厂: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
(3)发电厂和供电局的下列电气设备: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调相机(静止补偿器)、变频机;35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和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电力电缆)等。
(4)换流站:换流阀、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断路器、接地极。
16.5.2条中“以下情况”,包括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事故的情况。但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中断安全记录。
17.5.2.2条中“110V输变电设备”,包括110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
18.一个单位发生一起事故(障碍)既构成电网事故(障碍)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障碍)条件时,遵循“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考核。
19.因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事故的,发电厂根据本厂实际损坏情况定为一次设备事故(或障碍),管辖该电网的单位定为一次电网事故,若管辖该电网的单位无责任,可以不中断安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