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行业协会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维护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客户的利益,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省电力公司)签定的购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发电企业应向电网提供优质、可靠的电能,并承担电网调频、调压和调峰等责任。本办法考核发电企业提供的电能及相关辅助服务质量,发电企业依据考核结果承担经济责任。新投产机组在移交生产 4个月后开始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以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下达的月电压控制曲线、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含修改)、月度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省调 EMS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和当班调度员的值班记录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并监督实施,省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电网 12万千瓦及以上公用发电机组。统调的企业自备电厂、热电厂、地方小电厂及12万千瓦以下机组,依据并网调度协议实行调度运行管理。
发电负荷计划管理
第六条 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 /季度发电量计划、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月度发电计划、机组检修计划、联络线交易计划和每日预测全省用电负荷,省调编制机组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发电负荷每15分钟一个计划值,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共96个计划值。
第七条 日发电负荷计划通过省调 EMS系统下达执行,因电网安全和优质运行的需要,或电厂设备缺陷等原因,执行过程中省调当班调度员可修改发电负荷计划,考核依据修改后的发电负荷计划。
第八条 考核单元应按 15钟发电负荷计划接带负荷,15分钟内匀速调整发电负荷,每一分钟发电负荷计划由96点发电负荷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的连线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i 个一分钟的计划负荷为:
P i = P n + i × ( P n+1 - P n )/15
i取值为0~14
P n 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负荷
P n+1 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刻钟整点的发电负荷
实际发电负荷大于计划发电负荷为正偏差,实际发电负荷小于计划发电负荷为负偏差, 15分钟内发电曲线的正、负偏差电量均应小于允许范围(允许范围以偏差率表示,见附表),超出允许范围为一个不合格考核时段,每一不合格考核时段扣除该时段实际发电量4%作为受罚电量。
第九条 每一分钟采集实际发电负荷,实际负荷与计划负荷之差乘以一分钟时间为一分钟偏差电量, 15分钟内,所有正的一分钟偏差电量之和为15分钟正偏差电量,所有负的一分钟偏差电量之和为15分钟负偏差电量。
第十条 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合格率作为受罚电量返还依据。
发电负荷曲线合格率 = 合格考核时段数 / 总考核时段数
第十一条 对发电负荷计划的考核适用于非 AGC机组以及AGC机组在AGC功能退出期间。机组启停期间,发电负荷小于50%额定容量时,免于发电负荷计划执行情况考核。
AGC功能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机组 AGC功能应满足性能要求,考核性能包括AGC功能投运率、AGC指令平均响应速度和平均调节精度,AGC性能考核指标依据省电力公司核定的AGC性能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条 考核按日进行,省调 EMS系统自动统计机组AGC指令日平均响应速度和日平均调节精度,并计算AGC指令调节性能综合指标L,L以百分比表示。
L =(L 1 +L 2 )/ 2
日平均响应速度达到核定指标值, L 1 计为100%,日平均响应速度每提高机组容量的0.1%,L 1 相应增加0.2%,日平均响应速度每减低机组容量的0.1%,L 1 相应减少0.2%,L 1 取值范围为97%至101%。
日平均调节精度合格率达到 100%,L 2 计为101%,日平均调节精度合格率每降低1%,L 2 相应减少0.1%,L 2 取值范围为97%至101%。
第十四条 L小于99%时,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减当日AGC功能投运期间发电量的0.01%作为受罚电量,最大受罚电量比例不超过0.1%。
第十五条 省调 EMS系统自动统计AGC投运率,AGC投运率作为受罚电量返还依据。
AGC投运率 = AGC投运时间 / 机组运行时间
一次调频功能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应满足性能要求,各发电企业应加强设备维护 ,使一次调频功能投运率、调差率、响应速度、调节幅度和调节范围等性能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第十七条 为综合评价机组一次调频的调节性能,以机组在电网高频和低频期间贡献的一次调频电量为考核指标。一次调频电量是指电网频率超出 50±0.033Hz时起到恢复至50±0.033Hz时止,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实际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积分时间最长为2分钟,高频少发或低频多发电量为正值,反之,高频多发或低频少发电量为负值。省调EMS系统自动计算一次调频电量,机组年一次调频电量为全年每一次电网频率超出50±0.033Hz时一次调频电量的代数和,对每一负的一次调频电量乘以2参加计算。
第十八条 省调 EMS系统自动统计一次调频投运率,一次调频投运率作为评价机组调节性能和调频作用大小的依据。
一次调频投运率 = 一次调频投运时间 / 机组运行时间
第十九条 按年一次调频电量和年投运率的大小确定返还电量,如果年一次调频电量为负,则机组一次调频性能的考核受罚。
调压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省调对接入 220kV电网和500kV电网的火电厂母线按季下达电压曲线和发电力率调节范围,并作为考核的依据。对接入110KV电网的自备电厂和地方电厂下达110KV母线电压曲线。
第二十一条 发电机无功调节能力的确定。经过进相实验具有进相能力的发电机,发电力率可调范围定为额定值至核定进相运行值,以皖电调 (2002)108号文《关于下发“安徽电网发电机组进相运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进相运行限额值为准。未做进相实验的发电机,发电力率可调范围定为额定值至滞相0.98。在发电力率可调范围内,视为发电机的无功调节能力,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时段划分。发电厂电压曲线全天按 96个点进行考核,每天24小时划分为高峰、腰荷、低谷三个时段。
高峰 08:00 ~ 11:30 18:00 ~ 22:00
腰荷 11:30 ~ 18:00 22:00 ~ 24:00 5:00~ 08:00
低谷 00:00 ~ 05:00
时段分界点中 08:00、11:30、18:00、22:00四个交界点计入高峰,0:00、5:00两个交界点计入低谷,其余时段计入轻负荷时段。
第二十三条 不合格点的确定。各厂考核点母线电压值在相应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计为合格点,母线电压超出允许范围但力率调整合格的点,为准合格点(即按 99%的合格率统计),母线电压不合格同时力率调整也不合格的点记为不合格点。
第二十四条 发电厂电压合格率的统计计算。考核机组应按省调下达的电压控制曲线执行,每 15分钟为一个考核点,省调自动化系统每15分钟采集三个发电厂母线电压和发电机的有功、无功功率(每5分钟一个采样点),自动计算出三个采样点的平均电压和机组的平均发电力率,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其中具有进相能力的机组单独统计电压合格率。所有的统计、计算及考核工作均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如下:
电压合格率 ={[96-不合格点-准合格点×(1-0.99)]/96}×100%
第二十五条 各厂电压曲线合格率以 99%为基准。合格率达到或超过99%不罚,合格率低于99%,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当月上网电量的0.1%受罚;合格率低于9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当月上网电量的0.15%受罚。分档累进计算受罚电量,最大受罚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0.5%。
第二十六条 各考核单元受罚电量按机组月上网电量比例分摊到机组。
第二十七条 省调 EMS系统自动统计AVC投运率,AVC投运率作为受罚电量返还依据。AVC投运期间所有考核点视为合格。
AVC投运率 = AVC投运时间 / 机组运行时间
机组可用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非电网造成的机组跳闸、紧急停机或自申请提出后 6小时内发生的停机接受本条考核。高峰时段解列,解列时刻日计划负荷×3小时(如果一小时内并网乘以2小时)计为受罚电量;腰荷时段解列,解列时刻日计划负荷×2小时计为受罚电量;低谷时段解列,解列时刻日计划负荷×1小时计为受罚电量。
机组计划大修完工后首次并网 16小时内发生跳闸免于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机组跳闸、紧急停机或因设备缺陷紧急降出力造成联络线考核受罚,如果 6小时内受罚电量超过10万千瓦时,则由跳闸机组承担联络线考核结果,电厂每次承担的联络线考核结果不超过100万千瓦时。
第三十条 机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时,扣罚机组电量,扣罚电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扣罚电量 = (实际年累计非计划停运小时 - 允许年累计非计划停运小时)×机组容量×0.2。
机组允许年累计非计划停运小时规定如下:
60万千瓦以上机组 240小时/年
30-35万千瓦进口机组 120小时/年
30-35万千瓦国产机组 200小时/年
20-22万千瓦以上机组 150小时/年
10-13.75万千瓦以上机组 100小时/年
以下情况统计为非计划停运时间:计划检修和备用之外的停运时间、计划检修超批准工期时间、备用机组未按要求并网而推延的时间。消缺时间不计作非计划停运时间,但消缺工期超出计划时,全部消缺时间计为非计划停运时间。
非计划停运时间超出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大于 200小时,扣罚电量按200小时计算。
第三十一条 电厂要严格执行机组并网和解列指令,机组应在计划并网时间之前 2小时内并网,在计划解列时间(根据调度指令)之后2小时内解列,如果并网或解列时间超出规定,机组按下式承担非计划操作责任:
扣罚电量 =(计划时间 - 实际时间)绝对值×机组容量×0.2
第三十二条 所有机组应能达到核定的最高最低技术出力。由于发电企业本身的原因,高峰时段限制最高出力而达不到计划发电负荷,则要被考核受罚,受罚电量为因最高技术出力受限较计划少发的电量× 2。
输变电设备检修管理
第三十三条 输变电设备检修考核范围为华东总调及省调调度管辖或调度许可的 22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一次设备)。
第三十四条 考核指标为“月度没有完成的计划检修项数”、“月度非计划检修项数”以及“年度重要设备( 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联变)重复停役检修次数”。月度考核指标按月统计,年度考核指标按年统计。
第三十五条 月度指标考核计算方法:
月度没有完成的计划检修项数 = 当月下达的计划检修项数-(当月已执行的计划项数+当月转为下月的计划项数)。公式中“ 当月转为下月的计划项目”为列入当月检修计划中并已提交申请票的检修项目,由于系统或天气原因没有按时执行,省调将其转为下月检修计划的项目。
月度非计划检修项数=月度执行的计划外检修项目之和(配合工作除外)。
第三十六条 年度重要设备重复停役检修计算方法:
年度线路重复停役检修次数为本单位 原因 造成各条出线年重复停役次数之和。每条 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每年超过一次的停役统计为重复停役(次数统计不分对侧和本侧工作)。
年线路重复停役检修率按下式计算并作为考核返还依据。
年线路重复停役检修率 = ( 年线路重复停役检修次数 + 出线数)/出线数
年度联变重复停役检修次数为本单位原因造成各台联变年重复停役次数之和。 220KV及以上联变每年超过一次的停役统计为重复停役。
年度母线重复停役检修次数为本单位原因造成各条母线年重复停役或母差保护重复停役次数之和。每条 220KV及以上母线每年允许停役一次(含压变停),母差保护可以停(单母线方式)一次,超过部分统计为重复停役次数。
第三十七条 月度考核受罚电量 =(全月没有完成的计划检修项数 × 0.01% + 全月非计划检修项数 × 0.015%) × 月上网电量。
年度重要设备重复停役受罚电量 =【年度线路重复停役检修次数 × K +(年度联变重复停役检修次数+ 年度母线重复停役检修次数)× 0.001% 】 ×年度上网电量。
220KV及以上出超过5条的单位K值为0.002%,小于等于五条的单位K值为0.003%。
受罚电量按机组月度或年度上网电量比例分摊到机组。
结算与返还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按日考核、按月统计。每月第 5个工作日前省调将前一个月的考核结果通知各发电企业,各发电企业应在第7个工作日前核对考核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省调确认,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裁定。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每月在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发布内容包括每项考核扣罚电量、考核指标数据等。考核结果按月报省经贸委审核,并由省经贸委按季在调度信息发布会上公告。
第四十条 扣罚电量统一按当年全省基本电量平均上网电价折算为扣罚金额。扣罚总额 10%左右用于奖励调度运行管理有关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另定。余额按以下原则返还发电企业,返还按年执行,返还方案经省经贸委确认后,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结清。
第四十一条 返还余额 40%用于返还AGC机组,AGC功能投运率作为返还依据。某AGC机组获得的返还金额Y i 按下式计算:
Y i = ( r i × d i / ∑ (r i × d i ) ) × F × 40%
F为全网年考核返还余额
d i 为某AGC机组年上网电量
r i 为某AGC机组年AGC投运率。
第四十二条 返还余额 25%用于返还一次调频机组,一次调频投运率和一次调频贡献电量为返还依据。某一次调频机组获得的返还金额Y i 按下式计算:
Y i = ( r i × d i / ∑ (r i × d i ) ) × F × 25%
F为全网年考核返还余额
d i 为某机组年一次调频电量
r i 为某一次调频机组年一次调频投运率,一次调频投运率<75%时,r i 为零。
第四十三条 返还余额 15%用于返还进相和AVC机组,按机组上网电量比例分配。
Y i = ( r i × d i / ∑ (r i × d i ) ) × F × 15%
F为全网年考核返还余额
d i 为某机组年上网电量
r i 为加权系数,只有进相功能的机组为1,同时具有AVC和进相功能且年AVC投运率>75%的机组为1.5。
第四十四条 返还余额 20%用于返还所有机组,发电负荷曲线合格率、电压曲线合格率和检修计划执行指标作为返还依据。
Y i = ( p i × v i × r i × d i / ∑ (p i × v i × r i × d i ) ) × F × 20%
F为全网年考核返还余额
d i 为某机组年上网电量
p i 为年发电负荷曲线合格率
v i 为年电压曲线合格率
r i 为年检修计划考核指标 =(100 - 年线路重复检修率 × 4)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3年5月1日起试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