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界讯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超大型平台不断涌现,许多细分领域逐步形成“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社会舆论对平台垄断问题高度关注。欧盟与美国对超大型平台的垄断规制已有不少实践,这为我们提供了启发与借鉴。
欧盟的严格规制策略
欧盟的反垄断聚焦平台生态传导和数据集中效应,注重保护消费者福利和中小企业竞争力,规制十分严格,且频频开出天价罚单。
一是采用适应互联网特性的分析指标。针对互联网平台免费服务的特征,欧盟弱化了对价格因素的考察,注重将流量、算法、数据等新的互联网关键要素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纳入对市场结构、产业环境、产业创新性等分析结构中来。比如,在谷歌搜索引擎及购物比较服务案中,详细分析了比较购物服务流量的变化与谷歌所采用的不同算法在时间上的关联度,从而认定反竞争效果的来源。
二是警惕超大型平台垄断地位的传导。欧盟采取同一主体多案并行的调查方案,防止拥有数据与流量巨大优势的超大型平台,将其在某单一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至其他市场。比如,欧盟针对谷歌利用搜索引擎支配地位提升比较购物市场竞争力、利用安卓操作系统市场支配地位提升移动搜索引擎和浏览器市场竞争力,分别立案调查。
三是聚焦数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随着数据量的增长与数据价值的不断攀升,数据反垄断成为焦点。欧盟高度关注数据驱动型并购、围绕数据收集和处理行为对竞争产生的影响。在Microsoft收购Yahoo、Google收购Doubleclic、Facebook收购Whatsapp、Microsoft收购LinkedIn等案件中,反垄断机构都表达了对数据集中竞争的关切。未来,与数据相关的竞争问题仍将成为欧盟反垄断关注的重点。
美国的审慎规制策略
美国在反垄断规制上以保护创新、促进市场自由竞争、保护消费者福利为目标,采用行为主义视角,采取合理原则,维持动态竞争以提高市场效率,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
一是创新成为反垄断重要价值取向。美国重视互联网平台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由关注静态的配置效率转向关注长期的动态效率,支持一定程度的市场集中对创新的正向促进作用。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版的《横向合并指南》,首次将由损害创新竞争引发单边效应加入合并审查的考虑之中。
二是注重对平台垄断行为的经济分析。美国在规制互联网超大型平台时主要采取“合理原则”,即认定反竞争行为需综合评估经营者主观垄断意图和损害竞争后果,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明确竞争评估分析思路、界定相关市场、确定竞争损害、明确平台支配力的传导效应、确定附加条件有效性等诸多环节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三是在反垄断中广泛运用和解制度。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过颁布“同意命令”、司法部提出“同意判决”的方式,积极运用和解制度,有效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资源,增加反垄断规制的灵活性。如2011年,谷歌竞争对手认为,谷歌在搜索结果中优先显示自身服务,对天气信息、地图、比较购物等领域的竞争造成了伤害。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后,认定谷歌并未人为操纵搜索结果,但同意谷歌在本地搜索、广告等方面进行修改,达成和解。
欧美反垄断实践为何差异性较大
欧盟与美国在政治经济条件、互联网产业发展阶段上存在的差异,使两者在反垄断的定位与执法实践上存在很大差异性。
一是实施机制差异影响反垄断监管效果。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分为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两种,公共执行反映了以行政为主导的反垄断法实施模式,而私人执行反映了以司法为主导的反垄断法实施模式。私人实施制度是美国反垄断制度的重要特色。法律规定,任何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造成的私人受害者,均有权提出三倍赔偿诉讼。这一制度激励私人受害者诉讼的积极性,同时对垄断者形成有效威慑。
二是欧盟兼具法官与陪审团角色,权力较美国更为集中。欧美的反垄断司法程序不同,欧委会在反垄断中同时扮演法官与陪审团的角色,当其对平台提出正式指控时权力更大。同时,由于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诸多问题未能达成共识,反垄断执法者个人的认识,往往可能左右反垄断结果。2014年,欧盟与谷歌经过长期谈判,双方即将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在当年11月竞争专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履职后,重新着手对谷歌进行调查,并最终开出了24亿欧元的罚单。
三是产业环境不同决定反垄断价值取向差异。美国对互联网超大型平台的审慎监管,给予互联网企业更大的成长空间,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用户服务等领域不断创新发展。欧盟缺乏超大型平台,中小互联网企业占据主体,其竞争法强调对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保护。因此,部分批评声音指出,欧盟的反垄断规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贸易保护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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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型平台反垄断是一个复杂的新课题,也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我国反垄断策略的选择,应以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阶段为基础,尊重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并借鉴欧美的反垄断经验,以竞争规制促进产业发展,打造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