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8日晚,原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丹凤街派出所民警盛林,在位于该市下关区的一家名为“蓝梦”的足疗休闲中心,因涉嫌“嫖娼”被抓,警方对他处以行政警告并罚款1000元。同年6月28日,这位曾立过显赫战功的老刑警接到了辞退通知书。不服处罚决定的盛林,两次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在兜了近1年的“复议”和“司法”程序后,仍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昨天下关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事情还得从2003年6月8日晚上说起。盛林和丹凤街派出所原教导员马斌以及同事共7人,下班后来到一家餐厅聚餐。大约晚10时左右,众人散去各自回家。晚11时许,盛林因颈椎“落枕”,走进了离所住小区10多米远的一家名为“蓝梦”的足疗休闲中心,想“按摩按摩”。不久,警察闯进了盛所在的包间,盛林随即被警察抓住并押上了警车。据盛林介绍,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他被扣押、审讯了8天。其间,办案人员提取了他的唾液进行化验,但始终未出示鉴定结论,他也始终否认自己有嫖娼行为。2003年6月16日,下关公安分局向盛林宣布了一个处罚决定:由于他嫖娼,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盛林当时就提出了强烈的抗议。随后的6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下达了宁公纪(2003)74号红头文件,对盛林作出了行政降级处分。这份处分决定上写明:“蓝梦”的按摩小姐朱某在为盛林敲背时,盛用手摸朱的乳房,后又在朱的提议下,答应付300元找两个小姐一同“做事”。随后,朱某喊来戚某,两女先后与盛发生关系。
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嫖娼事件发生后,盛林被南京市公安局开除公职。盛林对于这一处理感到冤枉,对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并于去年6月27日提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下关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下关公安分局对盛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维持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这个复议结果,盛林于2003年9月8日,向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被告盛林提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的主张,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而被告下关公安分局认定盛林嫖娼事实成立,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但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盛林随后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证人当庭否认卖淫
在历经一、二审后,盛林再次向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天上午9点,面容憔悴、表情凝重的盛林出现在法庭上。9点15分,庭审正式开始,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下关区公安分局向法庭出具了事发当晚盛林所穿的内裤照片,以及足疗中心二楼包间的现场照片。盛林对此提出异议称,公安分局提供的照片并不能完全证明照片中的蓝色内裤,就是自己当晚所穿的内裤。另外,从照片上来看,包间内的床铺铺叠整齐,有事后补拍的嫌疑。针对警方曾在现场发现一只有“东西”的避孕套,盛林表示,下关公安分局已对避孕套进行了技术鉴定,表明避孕套内的物质非盛林所有,对此下关公安分局也承认了这一点。
随后,盛林就本案中两名“卖淫女”,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提出了异议。盛林表示,当初他的委托律师根据下关公安分局提供的朱某的户籍材料进行调查时,当地公安机关经仔细查找,在户籍地没有查到朱某,这说明下关公安分局没有查清朱某的身份地址,或者根本就没有进行查找。
庭审进行到一定程序时,本案中的重要证人,涉及本案的两名“卖淫女”之一的朱某被传唤上庭作证。朱某在法庭上称,2003年6月8日晚上,盛林到她弟弟开的店里按摩,按摩时间前后不超过两三分钟。“两三分钟能做什么事情”朱某如此表示。当审判长问朱某,为何在不懂按摩技术的情况下,主动上前招呼盛林,并将盛林留在楼上按摩包间?朱某说,自己当时是为了帮弟弟多挣点钱,同时也想学点按摩技术。至于后来给警察带走,进行审讯时,由于自己受不了压力,只想早点回家和亲人团聚,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才作了假口供。当审判长问她有没有和盛林发生性行为时,朱某显得很是激动,并非常肯定地说,“没有”。就在朱某作证结束,获准离开法庭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已经离庭的朱某突然再次返回,手指着被告方,大声吼道:“就是他,就是他让我承认卖淫的”。紧接着,陪朱某出庭的弟弟,举起手中手机,朝被告方砸去,庭审被迫暂停了数分钟。几分钟后,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
下午继续开庭后,双方再次进行了激辩。下午4时许,法庭宣布择日再审或者宣判。
律师认为疑点重重
江苏南京昌禾律师事务所李敏律师受盛林的委托,担任这起行政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李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实。被告认定盛林在事发当晚,在“蓝梦足疗休闲中心”内与两名女子发生两性关系,被告认为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其证人证言主要是朱某、戚某的证言,物证则为现场照片及物证照两张,这些证据难以证实盛林有违法事实。
针对多处疑点,李敏律师认为,被告在作出处罚行为时,在能够当场提取收集可以确定案件性质的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却不依法收集、提取;能够当场可以固定的确凿证据,不当场依法固定,而是事后寻找一些间接的“证据”,并依据一些与本案毫无时间关联的所谓“证据”去做出结论,如何能服人呢?
盛林“嫖娼”案将会有一个什么样的结局,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本报记者肖军 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