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界讯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荷花园大院第二长途电信枢纽楼“9·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16日15时33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东二环一段1032号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荷花园大院第二长途电信枢纽楼发生火灾。此次火灾造成外墙过火面积约3600平方米、室内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统计直接财产损失791.36万元。
经调查认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荷花园大院第二长途电信枢纽楼“9·16”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火源和可燃物管理不善引起的在社会面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16日15时46分左右,电信枢纽楼工作人员李红霞(湖南省康普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与卿纪伟(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荷花园大厦动力班班长)站在东附楼一楼门口,李红霞发现电信枢纽楼西北角第6层至第7层处有明火和浓烟冒出,就示意卿纪伟查看,卿纪伟立即向郭利民(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安保后勤部管理人员)报告,郭利民通知消防控制室利用应急广播喊话,疏散楼内工作人员,并拨打119报火警。15时48分,盛建新(湖北顺昌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路过东二环时,发现电信枢纽楼西北侧外墙起火,即拨打119报火警,据显示为第一报警人。
事故直接原因
(一)火灾发生原因
经调查,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熄灭的烟头引燃电信枢纽楼北侧第7层室外平台的瓦楞纸、朽木、碎木、竹夹板等可燃物,进而引燃建筑外墙装饰铝塑板造成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1.外墙施工辅料易燃可燃。电信枢纽楼第7层至39层外墙装饰材料为铝塑板,其整版属于难燃材料,黑色夹心属于易燃材料,此外还使用了黑色胶条、白色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辅助施工。
2.外墙铝塑复合板幕墙竖向未进行防火隔断。外墙施工时竖向未做防火隔断,外墙空腔结构上下贯通形成烟囱效应使得火焰蔓延迅速。
3.受建筑结构及当天风向影响。起火初期火焰垂直向上蔓延到达起火点上方第11层避难层高度后,随风向转变,逐渐蔓延至主楼西侧外墙,并顺势向上蔓延,经过敞开式阳台门窗火势蔓延进入办公房间。
事故追责问责人员情况
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务院安委办批复,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25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并对事故中6名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2人)
1.周小玩,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长沙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予以诫勉,并给予行政处罚。
2.马卫中,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部主任,予以诫勉。
二、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9人)
1.王金华,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行政处罚。
2.刘红海,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安保后勤部主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岗位。
3.谭沙,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安保后勤部副主任、荷花园安保中心负责人,安保后勤部总支部第二支部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并给予行政处罚。
4.张雷,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工作人员,给予记过处分。
5.郭利民,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安保后勤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6.卿纪伟,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荷花园动力班班长,给予警告处分。
7.刘建良,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资深总裁,时任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予以通报。
8.陈治国,已退休,时任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副总经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吴立新,已退休,时任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荷花园电信枢纽楼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信服务分公司(1人)
1.陈梅,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信服务分公司业务外包人员,荷花园电信枢纽楼物业服务处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湖南省通信管理局(1人)
1. 陶波,时任湖南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处长,兼任长沙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主任,予以诫勉。
五、长沙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2人)
1. 王有才,长沙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给予警告处分。
2. 周建雄,长沙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主任助理,予以诫勉。
六、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人)
1. 刘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处长,予以通报。
七、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人)
1. 谭雅琳,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与信息产业处处长,予以通报。
八、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1人)
1. 张超,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予以通报。
九、芙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人)
1. 刘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予以通报。
2. 胡越荣,长沙市芙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科长,予以诫勉。
十、芙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人)
1. 张亚,长沙市芙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予以通报。
2. 陈佳豪,长沙市芙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协调科科长予以诫勉。
十一、芙蓉区消防救援大队(2人)
1. 周振华,芙蓉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予以通报。
2. 耿雷,芙蓉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予以诫勉。
十二、芙蓉区荷花园街道(1人)
1. 刘曙,芙蓉区荷花园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予以通报。
十三、中山市盛兴幕墙有限公司(1人)
1. 王曾信,原中山市盛兴幕墙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公司(2人)
1. 许沁然,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公司项目监理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2. 杨军,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监理和幕墙验收人员,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