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 田林
在电信业务宣传中任意诋毁竞争对手怎么办?随意夸大产品、服务,误导用户怎么办?信息产业部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并要求监管机构检查该通知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随着电信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均加强了服务宣传和业务推广工作,积极主动为用户提供服务,但在部分地区,也存在业务宣传不到位、误导用户、直接或间接诋毁竞争对手的现象,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假冒其他企业员工欺骗用户、强制收取用户费用、鼓动用户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处滋事的事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维护电信行业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保护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信息产业部要求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宣传和拓展的过程中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依靠优质服务赢得用户,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电信行业整体形象。
通知说,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电信业务宣传工作的规范管理,明确宣传方式,对拟推广的电信业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宣传用语。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任何场合,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均不得采取贬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类似业务的方式突显自身业务的相对优势,不得直接或间接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和业务品牌。在对具体业务进行推广和宣传时,应告知用户咨询投诉电话,应就被宣传业务作出明确的服务承诺,并在随后的服务提供过程中切实践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宣传承诺标准时,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或事先约定进行赔偿。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时,应严格执行《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并明确告知用户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适用期限。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服务时,应事先征得用户的明确同意或用户主动提出开通申请,并明确告知用户收费项目和相应的收费标准。未经用户事先明确同意、用户未主动提出开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者自行向用户开通服务项目的,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不得强制用户使用拟推广的服务项目,用户拒绝选择其推荐的服务项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因此降低已有服务项目的服务水平,也不得因用户拒绝选用拟推广的服务项目而终止提供原有服务项目。
通知还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加强对基层组织和代经销商的监督管理。代经销商在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出具被代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有效收费凭证和用户服务协议。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外呼形式强行发送广告类信息或强行推荐某项业务。确需收集用户反馈时,应严格控制调查访问的频次和时间,不得给电信用户日常工作、生活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