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按照国内网络法规规定,所有的个人网站、blog都存在着时刻被关闭的法律风险
blog惹火烧身?
blog以其开放性、自由性、参与性在为网民提供知识交流新场域的同时,也由于自身定位的模糊导致了其“身世未卜”,随时都可能招惹上世俗世界的种种烦恼。
日前,世界著名的电脑公司苹果以引诱他人向其建立的blog网站提供尚未公开的产品信息,泄露苹果公司的商业机密为理将一名19岁的哈佛学生尼克.西雅瑞里告上了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
通过阅读新闻得知:尼克.西雅瑞里从小就是个地地道道的苹果迷,同时他是哈佛大学一份学生报纸的编辑,他建立了自己的网站thinksecret.com,专门提供有关苹果产品的绝密独家新闻。苹果公司认为它所有的员工都受到保密协议的约束,而西雅瑞里明知他公布的信息只有从那些违反这一保密义务的人那里才能获得。这就使得他犯有了盗用商业机密罪的嫌疑。然而西雅瑞里的辩护律师却以上世纪60年代《纽约时报》和《华尔街日报》通过线人获得并私自发布国防部有关越战政策最终未受到惩罚为理由,主张其当事人的行为同样应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对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有关保护。而不应该因为属于不同的媒体而有所区别和歧视。
暂且不论该案件中苹果公司和其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是否能够合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不论言论自由的范围是否应该扩展到网络中的blog行为。笔者认为该案件的焦点争论在于西雅瑞里创建的blog到底是什么?是属于传统媒体在网络世界的延伸还是仅仅是BBS、网络新闻组、E-MAIL、ICQ等的变种?如果blog属于一种新的媒体,那么它和传统的媒体例如电视、广播、报纸有什么区别联系?和传统媒体中的记者是否相同?是否有权倡导新闻自由?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是否具有采访权、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等传统记者所应具有的权利?只有给blog验明正身,该案的是非自然大白于天下。
blog到底是什么?
blog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小到流行也就是近几年的事。是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让它暂露头角、911事件让其发扬光大、而不久前的印度尼西亚海啸更让其功成名就。于是乎关于blog的争论与定义也接连而至。
有人称其是“信息时代的麦哲伦”、“媒体的开放源代码”,并将其功劳和LINUX开创的自由共享精神相提并论;
有人称其是“新闻媒体3.0”,“知识经济2.0”,并急欲将其商业化,实现自己的圈钱梦想;
有人称其是网络时代的个人“读者文摘”,是以超级链接为武器的“网络日记”,认为其最终将取代纸面阅读和写作;
有人称其是媒体演化规律:旧媒体(old media)→→新媒体(new media)→→自媒体(we media)的最高阶段,是一种人人都可为记者,都可为编辑的新媒体,于是博采等概念也被接连推出;
有人称其仅仅是一种网络交流方式,一种继Email、BBS、ICQ(IM)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
除此之外,还有人认为它是一种新技术的文化表现,还有人认为它是一种个人新闻台,还有人认为它是一种信息的垃圾场,还有人认为他是草根与精英对弈的场所……
可见对于blog是什么真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blog首先是通过网络技术实现的一种文化现象,是一种新的网络交流方式,从这一点与Email、BBS、ICQ(IM)等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他们都是一种网络沟通方式;但是从功能的意义上来说blog已经超出了前三种交流方式,已经开始具备媒体的特征,Email和ICQ(IM)具有交流的相对性和隐秘性,不可能具有媒体的特征,而BBS、新闻组中的参与者也基本上是身穿各种马甲,跟帖、拍砖而已,而且随着会员的增多,帖子也会逐渐消失于贴海之中,不可能形成一个独立的、稳固的、规模的、常规化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反馈平台。
而blog则具备了独立的、稳固的、规模的、常规化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反馈平台的条件,并且具有比传统更快、更真实、更个性化的发布形式和语言方式,具有了传统媒体,尤其是传统的编辑、记者所具有的一切功能。当然,blog由于没有任何传统形式的审查和事前约束机制,也增大了发布一些虚假、未经证实信息的比例。但是如果一个blog总是发布虚假信息,则其浏览者也最终会以自己的脚来投票选择抛弃其,那么对于没有人关注的blog,其最终的下场就是死亡,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每个网民和浏览者的无形的事后监督机制是保证blog这种新媒体信息发布真实的最好的约束。
无论给blog帖上什么样的标签,其对比于传统的媒体本质还是隐约可见的,blog应该象传统的记者那样拥有新闻的自由权利,比如采访权、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当然这种授权的形成必定要经历一个很长的阶段,尤其是在综合性的新闻网站还没有几个被赋予采访权和发布自编新闻权利的现今。毕竟按照国内的网络法规的规定, 基本上所有的个人网站、blog都存在着时刻被关闭的法律风险。(详情请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中关于网站以及新闻转载发布的规定)
blog,谁审谁?
如果blog被赋予了新媒体的地位,而且法院采信了这种定位,那么西雅瑞里就不但可以引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规定来对抗苹果公司,而且往后任何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可能面临任何一个blog以审讯式的监督对其进行报道,因为它们是新媒体,他们有这个神圣的权利;然而如果blog还是继续身世未卜,则任何blog也都可能在任何时候被任何公司起诉到法院,遭遇被审判的命运。到底,谁审谁?还是让实践和历史来说明吧!律师却以上世纪60年代《纽约时报》和《华尔街日报》通过线人获得并私自发布国防部有关越战政策最终未受到惩罚为理由,主张其当事人的行为同样应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对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有关保护。而不应该因为属于不同的媒体而有所区别和歧视。
暂且不论该案件中苹果公司和其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是否能够合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不论言论自由的范围是否应该扩展到网络中的blog行为。笔者认为该案件的焦点争论在于西雅瑞里创建的blog到底是什么?是属于传统媒体在网络世界的延伸还是仅仅是BBS、网络新闻组、E-MAIL、ICQ等的变种?如果blog属于一种新的媒体,那么它和传统的媒体例如电视、广播、报纸有什么区别联系?和传统媒体中的记者是否相同?是否有权倡导新闻自由?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是否具有采访权、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等传统记者所应具有的权利?只有给blog验明正身,该案的是非自然大白于天下。
blog到底是什么?
blog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小到流行也就是近几年的事。是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让它暂露头角、911事件让其发扬光大、而不久前的印度尼西亚海啸更让其功成名就。于是乎关于blog的争论与定义也接连而至。
有人称其是“信息时代的麦哲伦”、“媒体的开放源代码”,并将其功劳和LINUX开创的自由共享精神相提并论;
有人称其是“新闻媒体3.0”,“知识经济2.0”,并急欲将其商业化,实现自己的圈钱梦想;
有人称其是网络时代的个人“读者文摘”,是以超级链接为武器的“网络日记”,认为其最终将取代纸面阅读和写作;
有人称其是媒体演化规律:旧媒体(old media)→→新媒体(new media)→→自媒体(we media)的最高阶段,是一种人人都可为记者,都可为编辑的新媒体,于是博采等概念也被接连推出;
有人称其仅仅是一种网络交流方式,一种继Email、BBS、ICQ(IM)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
除此之外,还有人认为它是一种新技术的文化表现,还有人认为它是一种个人新闻台,还有人认为它是一种信息的垃圾场,还有人认为他是草根与精英对弈的场所……
可见对于blog是什么真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blog首先是通过网络技术实现的一种文化现象,是一种新的网络交流方式,从这一点与Email、BBS、ICQ(IM)等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他们都是一种网络沟通方式;但是从功能的意义上来说blog已经超出了前三种交流方式,已经开始具备媒体的特征,Email和ICQ(IM)具有交流的相对性和隐秘性,不可能具有媒体的特征,而BBS、新闻组中的参与者也基本上是身穿各种马甲,跟帖、拍砖而已,而且随着会员的增多,帖子也会逐渐消失于贴海之中,不可能形成一个独立的、稳固的、规模的、常规化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反馈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