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市场经营者按照最经济的方法、最有效的方式组织生产,非效率的方法迟早要被市场淘汰。但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这就需要政策来调控。IPTV的走向也应该放在市场大背景下考虑,而不是仅在电信或者广电的区域内狭隘地思考。 IPTV是否能创造新的价值?
IPTV既不同于传统的有线电视,也不同于目前正在兴起的数字电视。IPTV的最主要特点在于其交互性。IPTV系统使用户不受时间限制,能根据自己的兴趣随时选择形式多样、操作简单、个性化的互动多媒体服务,并可采取多种宽带接入方式(DSL、LAN、WLAN)方便用户使用。
通过IPTV,用户不再需要坐在电视机前等待某一个节目的播出,或者为没有看到某一个节目而遗憾不已,以及忍受广告节目的视觉冲击,只要愿意,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观看所有想看的节目。仅仅从用户这方面来说,IPTV就已经创造了新的价值,为用户节省时间,提高电视使用效率,帮助用户在尽量少的时间内实现最大的效用。
实际上,IPTV创造的新价值还涉及到整个IPTV的产业链。从大的各方面来讲,涉及到IPTV的节目制作、IPTV的接入及运营、IPTV设备终端,从小的方面来讲,涉及到IT与电子行业软件、硬件、网络、安全、运营、电视、电子、媒体节目运作、网站内容服务、电信增值服务等等各个方面。
IPTV的政策界限在哪里?
关于IPTV的政策限制要追溯到1999年,国务院颁发了75号文件,明确禁止电信广电两大行业相互渗透,不允许电信部门经营广播电视业务,广电网络不得经营电信业务。
但是75号文件规定并不是意味着万事大吉,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宽带技术的发展,在电信和广电之间的模糊地带,出现了比较新事物IPTV。对于广电来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凡是视频方面的业务,应该纳入广电部门管辖,广电部门具有内容发布权,只有广电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才能发布内容。
新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9号令 从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根据39号令,广电总局将IPTV明显是纳入了自己的管理体系。
而电信行业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认为,网络视频是互联网内容和技术的延伸,自然属于信息产业部的管理权限范围。在新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2003年4月1日施行 中,视频点播(VOD)划分在增值电信业务类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之中。而且,在即将送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电信法》中,也指出:“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输、发射、接收或者处理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的活动”,明确地将图像涵括在电信业务之中。
同时,还涉及到文化部的一些管理职能,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就由文化部核发。总的来说,目前IPTV涉及到很多部门的职能协调问题。由于政出多门,目前IPTV尚属于政策的灰色地带。各部门似乎都想管IPTV,但又显得有些信心不足。毕竟,管理IPTV市场,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责任。
市场与政策的较量谁将占上风?
无论从目前国内真正的IPTV来讲,还是数字电视来讲,基本上还处于测试和试运营阶段,用户数量很少,IPTV的商业模式还比较脆弱。有人也据此认为IPTV并没有多少市场。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经济学上有一个著名的萨伊定理,即“供给本身创造需求”,马克思曾经对这个理论进行过批判。其实,这个定理还是有其正确性,只是要将“供给”改为“有效供给”。强调“有效供给”,而不是所有供给。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实际上是同一事物的两方面;有效供给意味着获得有效需求的供给,结合到IPTV上,我们认为,只要IPTV的确是有新的价值而且在技术上可行,也说是说,IPTV是一种有效供给,就一定会有市场。
当然,目前关于IPTV政策的不明朗的确是其发展的一大障碍。但是,政策最终是无法抗衡市场规律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实行优胜劣汰的制度安排,既然是优胜劣汰,企业就要以最小的成本谋求最大的效益。在一张网络上,如果能同时提供语音、上网、电视等业务,肯定比三张网分别提供语音、上网、电视服务要经济、高效。从国外的发展来看,已经清楚地显示了业务融合的趋势。
反观中国目前的有线电视网,虽然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各地有线电视网割据的局面,很明显,有线电视运营的成本是非常高的。而电信网络全程全网的特性,将是挑战有线电视网的利器。开放IPTV将会促使广电部门抓紧时间整合网络资源,也将使电信运营商进一步增强竞争实力与抵抗风险的能力,最终受益的将是广大的民众。因此,在IPTV市场与政策的较量中,政策是要让位的。